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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与职责

发布时间:2013-11-04 11:21:14


   一、基金销售机构的准人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上述规定表明,基金销售活动的业务主体是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当然地具有销售基金的职责。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基金管理人与被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上述机构可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业务资格,在取得业务资格后方可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 (三)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3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六)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 (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人员人数的1/2,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2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对证券公司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也进行了规定: “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最近2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三)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也进行了规定,指出: “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和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2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三)待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四)最近3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进行了规定,指出: “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至第(七)项、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 (二)主要出资人是依法设立的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的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目不低于员工人数的1/2;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时,申请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中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中国证监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申请,并进行审查,依照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中请进行评审,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一旦获得批准,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基金销售机构职责规范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基金销售机构职责的规范主要包括: 1.签订代销协议,明确委托关系。在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时,应当签订书面代销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基金管理人对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负有监督检查义务,如发现代销机构违规销售基金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同时,代销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 2.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业务规则并监督实施。在基金销售时,基金管理人应制定合理的业务规则,对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等行为进行规定。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按规定进行业务操作。为保护持有人的权益,对资金归集、信息传输、销售服务等也应进行规范。 3.建立相关制度。 (1)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和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合规运作和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 (2)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 (3)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5年。 4.严格账户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账户,并由该银行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募集期内募集的资金存人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