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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基金销售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3-11-04 11:21:14


   对基金销售行为的规范包括对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金销售费用、销售适用性等方面的内容。 一、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基金销售机构尤其是人员行为主要规范如下: 1.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的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时,不得有下列情形: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基金;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挪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上采取不规范的竞争行为;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基金销售人员应依法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或其他信息。 4.未经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从事宣传推介基金活动的人员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规范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公开出版资料,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以乃通过报眼及报花广告、公共网站链接广告、传真、短信、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分红、销售相关的公告等可以使公众普遍获得的、带有广告性质的基金销售信息。 (一)基本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规定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与备案的材料一致,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低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代销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还应当特别注意: (1)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 (2)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 (3)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4)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三)对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规定 1.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I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善会计年度的业绩。 2.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半物立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 4.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 5.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并使投资者在阅读过程中不易忽略,以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6.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得模拟基金未来投资业绩。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7.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参照《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在材料中加人完整的风险提示函。 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如下: (1)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3)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4)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5)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6)(基金全称)(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全称)(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xxxx」xx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指定报刊全称)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网站链接地址)进行了公开披露。 (7)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8)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四)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报送 报送内容包括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说明、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基金托管银行出具的基金业绩复核函或基金定期报告中相关内容的复印件以及有关获奖证明的复印件。书面报告报送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证监局。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递交报告材料。 三、基金销售费用规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费率标准。 行业协会可以在自律规则中规定基金销售费用的最低标准。 基金的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也可以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和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人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者的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认购、申购费率标准,也可以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在赎回时缴纳认购费或者申购费的持有人,根据其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适用不同的认购、申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未经基金合同约定,不得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四、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 2007年10月发布并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围绕投资人需要,从审慎调查、产品风险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等方面对销售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在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 (一)审慎调查 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相互进行审慎调查。其中,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要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情况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审慎调查,要了解基金代销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账户管理制度、销售人员能力和持续营销能力。双方可将调查结果作为是否选择对方进行合作或向投资人推介的重要依据。开展审慎调查应当优先根据被调查方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 (二)基金产品风险评价 在销售基金时,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通过自身或第三方机构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价。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可通过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反映,至少包括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和高风险等级三个层次。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主要应依据以下因素: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风险评价可作为向投资人推介的重要依据,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向基金投资人公开。 (三)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投资人调查制度,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调查和评价应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进行。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主要包括保守型、稳健型和积极型三种类型。销售机构可以采用面谈、信函、网络等方式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应当至少了解到基金投资人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短期风险承受水平、长期风险承受水平等。 五、基金营销中的投资者教育 由于我国基金业发展历史较短,投资者对基金了解程度有限,因此投资者在基金投资上还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或错误观念。例如:把基金当作存款或保险;把基金当股票炒作,频繁买卖;喜欢买新发行的基金;认为基金越便宜越好;只关注基金过往收益,忽略投资风险;喜欢频繁分红的基金等。 为加强基金投资者教育,在监管机构的倡导和组织下,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陆续通过网站、座谈会或报告会、柜台现场讲解等方式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基金投资者教育活动。 进行投资者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了解自己、了解市场、了解历史、了解基金管理公司,改变认识上的误区,根据自己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在适当的时机,选择合适的基金进行投资。 了解基金,即了解基金的运作原理与风险特征。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分散投资,投资者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工具。不同的基金类型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并且风险与收益往往成正比。 了解自己,即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要从自己的年龄、家庭状况、收入水平、投资期限、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偏好、期望回报率等方面出发,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例如,对于年轻人而言,如经济能力尚可,家庭负担较轻,投资期限长,能承担较大的风险,可选择股票基金;对于中年人,收入比较稳定,但家庭责任比较重,应在考虑投资回报率的同时坚持稳健的原则,分散风险,尝试多种基金组合;对于老年人而言,应以稳健、安全、保值为目的,可选择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保本型基金等安全性较高的基金产品。 了解市场,即了解基金的盈利模式。开放式基金的价值取决于其投资标的物的价值。股票或债券市场有其自身的运作规律和特征,基金管理公司主要是根据对市场和投资规律的理解和判断来制定相应的投资战略,进行投资。 了解历史,不仅包括对证券市场、基金市场发展历史的了解,还应包括对不同投资理念的发展历史及其在不同市场时期的适用性的了解。要充分认识到,没有只涨不跌的资本市场,也没有稳赚不赔的金融投资产品,以投机的方式参与市场的投资者,其承受的投资损失可能更大,恢复本金所花费的时间也可能更长。了解历史的目的是使投资人的行为更为理性。 了解基金管理公司,即选择优秀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应该选择投资团队优秀、基金业绩较好、产品风格比较稳定、持股集中度和换手率较低、信息透明度较高、注重投资者教育的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进行投资。 总之,进行投资者教育活动,在向投资人普及基金知识、充分揭示基金投资风险的同时,目的是要培养投资者的理性投资行为,使投资者与基金市场发展同步成熟。 基金投资者教育不是一次性的活动。在不同时期,投资者会遇到不同的问题,应不断更新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和方式,使投资者队伍日益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