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募集与交易
发布时间:2013-11-04 11:21:14
目前,我国只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办LOF业务,因此本节主要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LOF的募集与交易规则。 一、LOF募集概述 LOF的募集分场外募集与场内募集两部分。场外募集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的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募集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二、LOF的场外募集 LOF场外募集与普通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无异,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银行、证券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进行认购。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代销机构从场外认购LOF,应使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可通过下列方式开立: 第一,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第二,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irk户注册。中国结算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第三,已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申报。 第四,已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申报开放式基金业务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的,必须按照金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元为单位)。基金管理人可按认购金额分段设置认购费率。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依据管理人给定的认购费率,按如下公式计算投资者认购所得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手续费=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份额按四舍五人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可折合成基金份额,募集期结束后统一记人投资者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基金,假设管理人规定的认购费率为1%,则其认购手续费及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9900.99(元) 认购手续费=9900.99×1%=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0=9900.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基金,可得到9900.99份基金份额。 三、LOF的场内募集 LOF通过交易所场内募集基金份额,除要遵循一般开放式基金的募集规定外,基金管理人还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发售申请。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后,在基金募集期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上市开放式基金均在深圳证男乡交易所挂牌发售。LOF场内募集沿用新股网上定价模式,但无配号及中签环节。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的,必须按照份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基金份额为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需缴纳的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证券公司佣金比率) 证券公司佣金=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证券公司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由于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证券公司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认购的佣金比率,并将投资者缴付的认购净金额划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认购净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可折合成基金份额。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统一计算各投资者可折合的基金份额(所折合的基金份额须为整数份),并将份额明细数据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记人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 例:某投资者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基金管理人规定认购费率上限为1%,证券公司设定的佣金比率为1%,则投资者应交纳的认购金额及证券公司收取的佣金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价=基金面值=1元 认购金额=1×10000×(1+1%)=10100(元) 证券公司佣金=1×10000×l%=100(元) 净认购金额=1×10000=10000(元) 即投资者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元,证券公司收取的佣金为100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10000元减记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四、封闭期与开放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人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封闭期内,基金不受理赎回。 基金开放日应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开放时间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有关基金开放事项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确认无误后,基金管理人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公告。 五、LOF的上市交易 LOF完成登记托管手续后,由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申请在交易所挂牌上市。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人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LOF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买人LOF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第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LOF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第三,投资者T日卖出基金份额后的资金T+1日即可到账(T日也可做回转交易),而赎回资金至少T+2日到账。 六、LOF份额的申购、赎回 注册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的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TA系统)内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在场外办理LOF的申购、赎回;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的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在场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LOF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场内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申报单位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T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的基金份额,自T+1日开始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或赎回;T日买人的基金份额,T十1日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或者赎回。 七、LOF份额转托管 LOF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证券经营机构的LOF份额转托管到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场内到场内),或将托管在某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的LOF份额转托管到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场外到场外)的操作。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证券经营机构的LOF份额转托管到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场内到场外),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的LOF份额转托管到某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到场内)。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证券营业部处,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这部分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也可以通过深勺1l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直接申请赎回;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登记在TA系统中,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投资者如需将登记在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需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申请在场外赎回,应先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手续。LOF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深圳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投资者将LOF份额从证券登记系统转人TA系统,自T+2日始,投资者可以在转人方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处申报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将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从TA系统转人证券登记系统,自T+2日始,投资者可以通过转人方证券营业部申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或赎回基金份额。 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LOF份额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第一,处于募集期内或封闭期内的LOF份额; 第二,分红派息前R-2日至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的LOF份额; 第三,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LOF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