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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募集与交易

发布时间:2013-11-04 11:21:14


   一、ETF份额的发售 (一)认购方式 在ETF的募集期内,根据投资者认购渠道的不同,可分为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 场内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发售代理机构,使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网络系统进行的认购。场外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的认购。 根据投资者认购ETF份额所支付的对价种类,ETF份额的认购又可分为现金认购和证券认购。现金认购是指用现金换购ETF份额的行为,证券认购是指用指定证券换购ETF份额的行为。 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我国的投资者在ETF募集期间,认购ETF的方式有场内现金认购、场外现金认购、网上组合证券认购和网下组合证券认购。 (二)认购费用(佣金)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发售代理机构在ETF份额发售时一般会收取一定的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由投资者承担。我国ETF在发售时一般按1元/份计价。 1.办理场外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ETF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者认购100000份ETF份额,认购价格为1元/份,认购费率为1%,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100000×1%=1000(元) 认购金额=1×100000×1+1%)=101000(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10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0份基金份额。 2.办理场内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ETF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1000份ETF,认购价格为1元/份,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1%,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1000×1%=10(元) 认购金额=1×1000×(1+1%)=1010(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1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ETF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组合证券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认购份额和认购佣金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ETF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如投资者选择以ETF份额支付佣金,则: 净认购份额= 例:某投资者持有指数成分股中股票A和股票B各10000股和2000(股,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x月x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15.5元和4.5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郊认购数量为A股票10000股和B股票20000股,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盆比例为1%,则其可得到的ETF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15.5×10000÷1.0+4.5×20000÷1.0=245000(份) 认购佣金=1×245000×1%=2450(元)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245000份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2450元的认形佣金。续上例,假设该投资者选择以ETF份额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者最终可得的净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份额=(245000-2450)÷1.0=242550(份) 认购费用、认购佣金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中伪出明确规定。 二、ETF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ETF份领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圣求,此过程为ET1建仓阶段。ETF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为方便投资者跟踪基金份额净值变化,基金管理少通常会以某一选定日期作为基金份额折算日,以标的指数的1%0(或1%作为份额净值,对原来的墓金份额进行折算。 (二)ETF份额折算的原则 ETF某金份额析算由某全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讲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ETF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假设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T日)。T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X和基金份额总额Y。 T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I,若以标的指数的1‰作为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则T日的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折算比例= 以四舍五人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位。 折算后的份额=原持有份额×折算比例 例:假设某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认购了5000份ETF,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3127000230.95元,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013057000份,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966.45元。 (1)折算比例=(3127000230.95÷3013057000)÷(966.45÷1000) =1.07384395 (2)该投资者折算后的基金份额=5000×1.07384395=5369(份) 三、ETF份额的交易规则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ETF上市后二级市场的交易与封闭式基金类似,要遵循下列交易规则: (1)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基金买人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需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每15秒发布一次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四、ETF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的名单。投资者应当在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代理证券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称为“代办证券公司”)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部分ETF基金管理人还提供场外申购赎回模式,投资者可以采用现金方式,通过场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在基金份额折算日之后可开始办理申购。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除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前,我国ETF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一般为50万份或100万份。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场内申购赎回ETF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场外申购赎回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场外申购赎回ETF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外申购赎回ETF时,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基金时需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十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 场内申购赎回时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确定。 场外申购赎回时,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可按照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清单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分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分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分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效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现金替代分为三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可以现金替代和必须现金替代。 (1)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分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分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分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人的证券。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最新价格×(1十现金皆代溢价比例) 最新价格的确定原则为:①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②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时,采用涨停价格;③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④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现金替代溢价又被称为“现金替代保证”。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人,而实际买人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现金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墓金购六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分证券必须位用现金作为替代。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分证券。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位及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预先冻结中请巾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0-1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与T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 T日顶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分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t日最小中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 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