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
发布时间:2013-11-04 11:21:14
1995年, 原国务院证券委发布了《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在我国推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根据这个规定,我国于1999年4月举办了首次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考试。2002年,《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按照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人员,须参加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组织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这些人员从专业的角度以专家的身份在推动证券市场透明度的提高、市场规范的运作、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市场各方对其认同的程度也在逐步提高。
一、建立我国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的必要性 律师、会计师业务的特点在于从各自的专业出发对既往事实进行评判,并得出结论。与之不同的是,证券分析师则注重于利用既有信息,对证券市场或个别证券的未来走势进行分析预测,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判。既然是预测未来,就难免存在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差异。这种不确定性的特点就决定了对证券投资咨询行业进行管理时,必须综合运用法律的强制管理(司法监管、行政监管)和自律规则的自我管理(行业自律)两种手段。鉴于证券分析师职业的特殊性,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对证券分析师预测的正误负责,但是政府有责任依法监管证券分析师的业务行为,依法查处违规者。从这个意义上看,政府管理的重点在于保障。自律组织通过制定并执行行业自律性公约、执业行为准则与职业道德规范,开展证券分析师的继续教育和考核评比,来有教提高证券分析师的执业水准,减少分析预测错误,进而改善证券分析师的形象,发挥其在证券市场上的应有作用,其重点在于推动。 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逐步发展完善时期,相对于发达证券市场来说,各方面制度建设还不是很成熟,因此我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证券分析师开展业务时,存在着很多不规范以及不合理的地方,这给普通投资者带来了不良影响,也损害了证券分析师的良好形象,但是这些行为又很难通过法律措施实施制裁。在这种情况下,建立我国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显得尤为必要。无论是从发达证券市场的成功经验来看,还是从我国证券分析师职业的未来发展来看,在政府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管的同时,利用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是行之有效的做法。
二、我国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及其任务 我国的证券分析师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Securities Analysts Association of China,SAAC)于2000年7月5日在北京成立。2002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设置过程中,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的第三届常务理事会决议内容,设立协会内设议事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委员会,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设立的1 1个专业委员会之一。除对国际组织继续保留和使用SAAC名称外,原分析师专业委员会的基本业务工作职能转移至新设立的证券分析师委员会。中国证券分析师行业自律组织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制定证券投资咨询行业自律性公约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与职业道德规范。自律规范的确立弥补了法律规范的不足,为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运作和证券分析师执业提供有效的保障。科学可行的法律规则和自律规范得到良好的执行,必将推动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树立起证券分析师职业的良好形象,为证券分析师职业的专家化提供制度保障。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于2000年7月5日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章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2002年12月证券分析师委员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委员会工作规则》,以取代原专业委员会章程及会员管理办法。2005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又对《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进行了新的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标准的自律和监督。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委员会的成立,有利于证券分析师的继续教育,促进证券分析的深入,评价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分析师的业绩,开展会员之间以及与境外同行的业务交流,从而促进证券分析师业务能力的提高, 为证券分析师职业的专家化提供组织保障。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于2001年1月正式加入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同年先后成为其教育委员会与倡议委员会成员,并于当年12月的ASAF年会上当选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2001年10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致函国际注册分析师协会(ACIIA),申请以融资会员的身份加入,并在同年11月的ACIIA理事会上,正式加入国际注册分析师协会,并当选为该组织的理事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