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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发布时间:2013-07-01 21:30:50


一、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我国《证券法》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将原由政府部门行使的一部分权力授予了证券交易所,从而确认了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特性和监管特性。根据重新公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一)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I_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场所和设施。
  3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井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4.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6.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鳍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7因突发事件而影晌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等。

    (二)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权力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修订后的《证券法》在保留证券交易所的上述职能之外,还授予证券交易所以下监管权力:
    1.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对证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
  3.上市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
  4.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三)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应当就证券交易的种类和期限,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清算交割事项,交易纠纷的解决,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开市、收市、休市及异常情况的处理,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的提供和管理,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公布方式,其他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规定的事项等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
    在业努规则中,交易所应对证券交易合同的生效和废止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维护在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证券交易合同的有效性。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其业务规则得到切实执行,对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规定的有关证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证券交易所负有发现、制止和上报的责任,并有权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查处。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证券行情,按日制作证券行情表,并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及时向社会公布。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投资者 有平等机会获取证券市场的交易情况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并有平等的交易机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中产生的委托资料、交易记录、清算文件等,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管理措施。
  对于上市的证券,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或者恢复其交易。中国证监会也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暂停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市场准人制度,并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除此之外,证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买卖行为。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市场监管和实时监控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门机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之间建立以市场监管为目的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共同监管跨市场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控制市场风险。
    (四)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席位管理办法,与证券交易和清算业务有关的会员内部监管、风险控制、电脑系统的标准及维护等方面要求,会员的业务报告制度,会员所派出市代表在交易场所内的行为规范,会员硬其出市代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事项,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及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交易所必须限定交易席位数量,如设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调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的数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会员取得的交易席位实施严格管理,会员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管理规定由证券交易所审批,严禁会员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监管。对会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业务,应在业务规则中作出详细规定并实施监管。证券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况进行抽查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业务的报表、账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资料,同时可根据证券交易所章
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制裁。
    (五)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上市推荐人的资格、责任、义务,上市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对违反上市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等事项,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
    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应当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推荐人切实履行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上市推荐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推荐人予以处分。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寇的格式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复核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与募集资金及证券上市直接相关的公开说明文件,并监督上市公司按时公布。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报告期限和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编制并公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其公布后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上市公司编制的I临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审核;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我国《公司法》、国家证券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或者涉及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确认其已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准予公布。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可以按照上市协议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可以就其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中国证监会予以处罚。
    如发生以下情况,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并要求 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关信息:该公司的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央定时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股东持股数量及其买卖行为的限制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即时统计和监督。上市公司股东因持股数量的变动而产生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前,限制其继续交易该股票,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将上市公司未上市流通股份与其上市流通股份区分开来,未经批准,不得准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进入交易系统,同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问不得卖出个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它的设立是为了加强证券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证券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侨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中国证券业挤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1991年成立以来,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于1991年8月、1999年12月、2002年7月和2007年1月召开了4次会员大会。随着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市场监管手段的不断完善,中国证券业协会着力加强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基础建设,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调动和聚集全行业的力量。自律机制在证券从业人员和证券从业机构管理体系中的职能愈来淼受到重视,自律成为市场监管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行业保护共同利益的必然要求,自律组织在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中的作用已经开始显现。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挥贴近会员、贴近市场的优势,从服务会员和行业人手,积极反映行业意见和呼声,维护和争取行业的合法权益,为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做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工作,服务职能是实现自律职能与传导职能的关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地位显著提高,业内组织对其的认同感、信任感明显增强。中国证券业协会在业内的凝聚力、权威性得到加强,自身专业化素质得到提高,在我国行业协会中也是职能作用发挥较充分的行业自律组织之一。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根据我国《证券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方面,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1)规范业务,制定业务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针对行业发展的共同要隶,成立多个专业委员会,规范业务的发展,先后制定过《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证券公司集中交易安全管理技术指引》等。
    (2)规范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增强行业竞争力。中国证券业协会先后制定颁发了行业创新类、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办法。
    (3)制定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中国证券业协会先后就证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制定并发布了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的行业性自律公约。
  2.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l)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与后续职业培训。证券业是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成为提升行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证券业务发展更新快,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在我国新兴加转轨的市场中更替节奏快的特点尤为突出,这必然要求行业协会在市场中发挥提供公共资源平台的职能,统一标准,为行业服务。
  (2)为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专业的资质测试和相关的后续职业培训。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等作为影响行业发展的主要和特定岗位执业人员,其专业水准、职业操守以及规范执业等对行业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上述特定岗位的从业人员不仅严格其进人市场的门槛,而且对其执业状况进行跟踪,记入相应的个人诚信信息系统,加强对其后续执业培训;探索投资咨询人员与国际化接轨的方式,引进国际分析师协会的特许执业资格考试。
  (3)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投资咨询人员不论是专业水准,还是道德操守,都对证券市场有着广泛、深远的影响;投资银行专业人员的勤勉尽责、严格信息披鼹以及保密等行为准则,都从不同层面影响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券业协会针对从业人员的岗位特点,制窟了相应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4)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为推进证券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观念,提高证券业公信力,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遵纪守法、履约守信的情况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建立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对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3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自律性管理,契约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证券公司依据契约,对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指导和督促,中国证券业协会委托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并对异常转让情况提出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2002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格管理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1.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范围。根据《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包括:
    (1)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2.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执业证书。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n专业性科目。通过了有关资格考试即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证券经营机构用人时参考。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统一的执业证书:
    (1)已被机构聘用。
    (2)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3)不存在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人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符合《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以及资信评级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执业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证券经营机构委派,可蹦代表被聘用的证券经营机构对外开展卒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业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腺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由中国证券业掷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吏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10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及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4相关处罚。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2)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3)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候、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4)证券经营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5)从业人员拒绝中国证券业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6)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资格管理办法》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7)中国证券业协会工作人员不按《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四)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1.诚信信息的内容。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录的内客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替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
    (1)基本信息。基本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国籍、身份证或护照编号、居住地址及联系电话、从业机构、职务或工作岗位、工作地址及联系电话、执业注册记录、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证券业从业经历。
    (2)奖励信息。奖励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证券业协会,所在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表彰、奖励的情况,包括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
    (3)酱示信息。警示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受到中国证监会谈话提醒、拒绝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检查或调查、在执业注册或变更过程 中隐瞒或编造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持续培训或执业证书年检、被投诉、违反所在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其中投诉信息记录的内容包括:被投诉者和投诉者基本情况、投诉事实、调查核实情况、处理结果。无明显事实根据的匿名投诉不予记录;经调查不属实的投诉不予记录。
  (4)处罚处分信息。处罚处分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所受的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包括作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处罚处分原因、处罚处分类别、期限、生救时间。除刑事、民事处罚外,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主要包括: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包括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受到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处分,包括书面批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受到其他境内外金融监管机构或执法部门的处罚;受到其他境内外自律组织的处分。
  2.诚信信息的来源以及用途。
  (1)中国证券业掷会的诚信信息来源予以下几个方面: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传送的文件;②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证券业协会建立的信息交换槊道;③证券从业机构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注册系统报备;④有关媒体,经证实后予以记录;⑤投诉,经核实后予以记最;⑥其他合法途径。
  (2)诚信信息的用途:①作为中国证监会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依据;②作为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对有关人员进行胜任能力考核的依据;③作为境内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参考;④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有关部门或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参考;⑤作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证券业执业注册或变更申请的依据;⑥作为中国证券业协会推荐有关人选或组织行业评比的依据;⑦作为证券从业机构招聘人员的参考;⑧作为证券从业机构客户选择专业服务人士的参考;⑨其他合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