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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发布时间:2013-07-01 21:30:50


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各国都致力于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市场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市场监管的主要任务。我国及时总结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确立了指导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集中统~的监管体系。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所谓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证券市场监管是一国宏观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1.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他们参与证券交易、承担投资风险是以获取收益为前提的。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只有这样,才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发行人的资信、证券的价值和风险状况,从而使投资者能够比较正确地选择投资对象。
    2.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为保证证券发行和交易的顺利进行,一方面国家要通过立法手段,允许一些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个人在国家政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买卖证券并取得合法收益;另一方面,在现有的经济基础和条件下,市场也存在着蓄意欺诈、垄断行市、操纵交易和哄抬股价等多种弊端。为此,必须对证券市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非法证券交易活动进行严厉查处,以保护正当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3.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完善的市场体系能促进证券市场筹资和融资功能的发挥,有利于稳定证券市场,增强社会投资信心,促进资本合理流动,从而推动金融业、商业和其他行业以及社会福利事业的顺利发展。
    4.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个发达、高效的证券市场也必定是一个信息灵敏的市场,它既要有现代化的信息通讯设备系统,又必须有组织严密的科学的信息网络机构;既要有收集、分析、预测和交换信息的制度与技术,又要有与之相适应的、高质量的信息管理人才,而这些都只有通过相关的统一组织管理才能实现。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依法治国是我国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若干经验教训基础上形成的共识,是我国在建设现代化、民主化国家进程中最重要的公共管理原则,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发展的历史也充分说明了依法监管的重要性。依法监管首先要求“有法可依”,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正逐步健全,但还需要进一步制定相关细则;其次,依法监管还要求“有法必依”,加强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投资者保护不仅关系到资本市场的规范和发展,而且也关系到整个经济的稳定增长。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持股比例小,相对于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处于弱势地位等原因,需要重点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保护,投资者对市场就有信心,人市的资金和人数也会相应增加。从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保护投资者利益,让投资者树立信心,是培育和发展市场的重要环节,是证券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和宗旨。国际研究表明,一国或地区投资者保护得越好,资本市场就越发达,抵抗金融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也就越大。投资者保护不仅在我国有很强韵现实性,同时也是全球的一个共性问题,即使在成熟市场上,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因此,严厉打击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全力维护市场的“三公”,是各国证券监管的首要任务。
  3“三公”原则。
  (1)公开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信息披露的主体不仅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者,还包括证券监管者;要保障市场的透明度,除了证券发行人需要对影响证券价格的公司情况作出公开的详细说明外,监管者还应当公开有关监管程序,监管身份、对证券市场违规处罚的规定等。
    (2)公平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不存在歧视,参与市场的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具体而言,无论是投资者还是筹资者,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也无论其投资规模与筹资规模的大小,只要是市场主体,则在进入与退出市场、投资机会、享受服务、获取信息等方面都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3)公正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证券监臂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根据公正原则,证券立法机构应当制定体现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证券监管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履行监管职责,以法律为依据,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的待遇;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对证券纠纷事件和争议的处理,都应当公平进行。
  4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速一原则是指在加强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从业者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而证券从业者的自我管理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国家监督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是世界各国共同奉行的原则。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在于: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证券中介机构依法经营;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调控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使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国际证监会公布了证券监管的3个目标: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性风险。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工作的首要目标。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是证券行业的一项基础工作。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教育工作与市场发展状况、投资者队伍不断壮大的实际需要相比尚有相当大的差距,一些市场中介机构对投资者教育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投人不足,重客户开发、轻客户风险评估,重业务规模、轻风险揭示,重投资推介、轻基本知识普及,重形式、轻窦质内容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点是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和自律性组织的自律规则,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做好投资者园地的建设工作。投资者园地要重点突出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等内容,要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告本公司基本信息和获取公司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必须有机融人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等手段进行投资者教育工作。在向客户提供交易服务和交易产品时,要严格执行开户程序的规定,确保账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产权属清晰,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类投资者尤 其是新人市的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工作,教育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坚决杜绝开户中的弄虚作假现象。要让投资者理解井始终牢记“股市有风险,人市须谨慎”的投资准则,防止不顾一切、盲目投资的非理性行为。
  投资咨询公司要客观公正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意识。
  上市公司要按照分阶段披裙的原则披露重大事项,做到及时披露、及时停牌、及时复牌。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决不允许募集资金进入二级市场。在股价异常变动时,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公平地发布临时报告,澄清事实并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使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行使知情权。
    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的监测和分析,建立对股价异动和信息披露的联动监管快速反应机制,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重大敏感信息。
    中国证券业协会要积极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出台投资者教育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指引,做好对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评估。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逸一手段是通过建立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和严格执法来实现的。这是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手段,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2经济手段。这~手段是通过运用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信贷政策、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这种手段相对比较曼恬,但调节过程可能较慢,存在时滞。
  3.行政手段。这一手段是通过制定计划、政策等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性的干预。这种手段比较直接,但运用不当可能违背市场规律,无法发挥作用甚至遭到惩罚。一般多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法制尚不健全、市场机制尚未理顺或遇突发性事件时使用。
三、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成。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证监会成立于1992年10月。目前设有发行监管部、市场监管部、上市公司监管部、机构监管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办公室、基金监管部、期货监管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法律部、稽查局、会计部、国际合作部等职能部门,并在全国各地设36个派出机构。
    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9个稽查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共设立36个证监局。其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泫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前述监管范围的违法、违规案件,调解证券、期货业务纠纷和争议,以及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1.中国证监会的职责。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可以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 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内设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履行上述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发行监管部承担的职能是:草拟境内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境内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话动;审核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并监管其保荐业务;审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报材料。
  市场监管部的主要职责是:拟订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结算、登记、托管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并脏管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品种;组织实施证券交易与结算风险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证券市场基金;收集、鉴理、分析证券市场基础统计资料;分析境内外证券交易行情;监管境内证券市场的信息传播滔动;协调指导证券市场交易违规行为监控工作。
  机构监管部的主要职责是:拟订监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各类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核准其证券业务范围,监管其业务话动井组织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审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并监督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监督其业务活动;审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草拟证券公司风险监控、处置和重组的政策法规和工作方案,研究解决风险处置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指导、协调、监督、组织实施高风险证券公司的风险监控与重组工作;拟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组织上海、深圳专员办、派出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就重大事项协调有关部委、司法机关和地方政府解决风险处置中的有关政策问题及执行问题;制定、修改、维护和监督执行高风险证券公司监控、处置及重组的工作规则和流程,强化工作的合规性,维护政策的严肃性,提高运行效率,严格工作纪律。
    基金监管部的主要职责是:草拟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和运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的审批及监管,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的审批。负责拟订托管银行业务规则并实施监管,负责基金信息披露、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监管;负责拟订基金产品的业务规则并实施监管;负责拟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等国际业务规则并实施监管;负责拟订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实施监管。
    期货监管部的主要职责是:草拟监管期货市场的规则和实施细则;审核期货交易所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上市期货合约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期货经蕾机构、期货清算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及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清算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分析境内期货交易行情,研究境内外期货市场;审核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督其境外期货业务活动。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的职责是:拟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拟订公开发行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实施细则并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负责非法发行证券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认定、查处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等。
    稽查局的职责是:拟订有关证券、期货市场欺诈发行证券、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案件调查的规则和实施细则;组织、督促、协调、指导调查证券、期货市场欺诈发行证券、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 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案件;组织境外监管合作案件的协查和境内证券、期货市场涉外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组织监督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
  法律部的职责是:草拟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实施细则,审核会内各部门草拟的规章;对监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审查与境外监管机构签署的合作文件及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的法律协助文件;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组织办理涉及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对律师及其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的中介业务恬动进行监督5负责查封冻结措施的审查、边控管理、司法执行协助、调查取证配合;负责资本市场的诚信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系统的法制调研工作等。
  行政处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草拟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昕证等工作的规则和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听证工作,对行政处罚寮件提出处罚建议;全系统行政处罚工作的调查研究、监督指导;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协调;根据规定开展与行政处罚工作有关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  2中国证监会有权采取的措施。中国证监会在履行以上联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l)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撵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臆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
    (一)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监管
    1.证券发行核准制。证券发行上市监管的核心是发行决定权的归属,我国目前对证券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
    推行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鼹和合规性审核,需要证券专营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自律性约束,强化市场主体的诚信责任。证券发行监管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事前问责、依法披露和事后追究”的监管制度,增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加大对证券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2.信息披露制度。
    (1)信息披露的意义。制定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充分公开、公正的制度来保护公众投资者,使其免受欺诈和不法操纵行为的损害。各国均以强制方式要求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意义在于:
    ①有利于价值判断。从投资者角度看,投资获利是投资的主要目的,要从种类繁多的有价证券中选择最有利的投资机会,投资者必须对发行公司的资信、财力及其公司的营运状况有充分了解。投资者只有取得有关发行人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才能合理地作出投资决策。
    ②防止信息滥用。公平的证券市场是投资者都有均等获得信息的权利和投资获益机会的市场。证券的发行是公司股权或债权转移的过程,也是风险分散化的过程。如果没有信息公开制度,发行人可能散布虚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滥用信息操纵市场,或以其他方式欺骗投资者而转嫁风险,使得证券市场无法显示证券的真正价值。
    ③有利于监督经营管理。信息公开包括公司财务信息的公开。以企业会计准则约束企业会计核算,有利于发行公司的管理规范化。信息公开制度的宴施,还可以扩大发行公司的社会影响,提高其知名度。
    ④防止不正当竞业。在公司制度的演化过程中,逐渐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保证经营权的合理行使,维护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董事负有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这是由于董事从事竞业行为时可能夺取公司的交易机会,牺牲公司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公司造成损害。因此,以法律形式规定董事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公开与公司有关的信息,成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⑤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信息公开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关键因素。证券发行与证券投资是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过程,这一过程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进行调节。证券的发行,包括发行时间、发行品种、发行数量等,主要取决于发行人的业绩和成长前摄、市场的需求及投资者的投资能力。
  (2)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①全面性。这一要求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的有关资料,不得有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②真实性。这一要求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准硫、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或欺骗。
  ③时效性。这一要求是指向公众投资者公开的信息应当具有最新性、及时性。公开资料反映的公司状态应为公司的现实状况,公开资料交付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3)证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公开制度。
    ①证券发行信息的公开。我国《证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第三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②证券上市信息的公开。我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第五十四条规定:“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4)持续信息公开制度。我国《证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概况;(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杓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为规范有关持续信息披露程序,中国证监会自2000年以来陆续制定了十余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就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和披露办法作了明文规定。
    (5)信息披瑶的虚假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①发行人、证券公司、保荐人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的。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替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倦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瞢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控嚣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替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替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美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酱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替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柯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的。我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尽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阱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瞀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人进行保荐,还需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注册登记为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都需要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间分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两个阶段,各个阶段都有明确的保荐期限。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在向监管部门推荐企业上市前,要对企业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诺。
    对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除进行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证券监管机构还将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
    (二)对交易市场的监管
    1.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公开制度。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酌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我国《证券法》第二百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证券市场中的操纵市场是指某一组织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行为主体知悉公司内幕信息,且从事有价证券的交易或其他有偿转让行为,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等。
  (4)对内幕交易的监管。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授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我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三)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1.证券经营机构准人监管。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批准,均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设立证券公司还需要符合一系列条件:一是对公司章程的要求;二是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持续经营能力和净资产的要求;三是与公司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注册资本;四是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胜任能力;五是公司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其他要求。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证券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程序,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作出补充规定。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证券公司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变更持有5 010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需要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也必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
    2.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证券从业人员需要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实行核准制,对从事保荐业务的保荐代表人实行注册制,对一般从业人员,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管理。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了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其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都规定了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对证券公司业务的核准。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按照业务类型对证券公司进行管理,第一百二十七条原则性地规定了经营各项业务的最低实缴注册资本。对证券公司从事的创新业务,监管部门依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予以核准。
    4.对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除现场检查外,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以净资本为核心,加强对证券公司流动性的监管;通过加强年报审计及披露的管理,增强外部的约束。
    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两种方式。现场监管是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直接到证券公司的经营场所,通过现场检查方式检查证券公司经营的合规性、正常性和安全性情况,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监管方式。非现场监管主要是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报送的信息和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监管方式。
  (四)统一行业诚信档案工作
  资本市场运行机制的正常运转、市场交易秩序的有效维持都离不开诚信的支撑和维系,诚信是资本市场的本质要求。加强诚信建设是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有利于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观念,规范市场行为,奠定市场信用基础,也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
  1.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工作。一是基本形成诚信制度规范体系。
《公司法》、《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立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各市场主体的忠实、勤勉、尽责的诚信业务标准;《证券市场禁人规定》依法设立了对严重失信人员实施市场禁人的惩戒制度;行业自律准则和业务规则建立了诚信职业规范。
  二是推进了诚信数据平台建设。行业管理部门通力协作,建立各类业务监管系统,记录相关市场机构和人员的诚信信息,坚持与监管工作结合,着眼实际工作需要加以运用。
  三是始终保持违规恁戒高压态势。通过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使违法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通过互联网,及时公布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人决定以及保荐人信用信息等,利用交易所网站,对上市公司的失信行为信息予以公开,有效地发挥瞽示作用,有助于加强对市场诚信的社会监督。
  四是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注意将诚信宣传教育与普法宣传教育、投资者教育、专项治理以及监管执法工作相结合。
  2.健全诚信规范和管理制度。法治是市场诫信的基石,诚信建设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支持。证券、期货市场的诚倌建设,一方面需要完备的诚信规范体系,对有关主体的诚信要求进行系统的梳理、总结,将诚信要求上升为法定义务,明确惩戒失信的法律依据。同时,发挥行业自律的优势,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形成完备的、分别适用于不同机构和人员的行业诚信准则体系,明确各自的诚信自律标准。另一方面,需要形成有效的诚信管理制度,有效规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的收集、收录,市场主体诚信状况的评估与评级,诚信信息的查阅、共享与公开活动,妥善解决诚信建设工作中的利益冲突、权利保障和责任承担问题。
  3.探索诚信监管的有效机制。一方面建立健全不同层次、针对不同情形的违法失信行为处罚处理机制。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机构或人员,及时立案查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市场禁人制度的作用,及时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机构或人员逐出证券、期货市场。同时,通报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对于多次违法、屡次失信的,应考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或者范围内,从严、从重处罚处理。另一方面,对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处罚处理后,要建立诚信约束的有效途径,扩大失信惩戒的实际效果。
    五、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是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在总结证券市场监管经验基础上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积极探索。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授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2005年6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指按照《管理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建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主要措施,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在总结证券市场监管经验基础上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积极探索,更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保护基金的主要用途是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 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I)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一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和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蹭。
  (6)其他合法收入。
  证券公司应当缴纳的基金,按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的一定比饲预先提取,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代扣代收。证券公司应在年度审计结束后,根据其审计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井及时向保护基金公司申报清缴。不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按该季营业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预缴。每年度审计结束后,确定年度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保护基金盐司申报清缴。
  2.保护基金的使用。保护基金的用途为:
  (1)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2)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保护基金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制订风险处置方案,保护基金公司制订保护基金使用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保护基金公司办理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
  3.基金的监督管理。保护基金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运用基金资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委的监督。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护基金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报送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保护基金公司对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使用基金的情况,可进行检查或委托专项审计。
    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证券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基金及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对挪用、侵占或骗取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护基金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注册成立。保护基金公司是负责保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公司。
    1.保护基金公司设立的意义。保护基金公司的设立,一是可以在证券公司出现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据国家政策规范地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简捷的渠道快速地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二是有助于稳定和增强投资者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助于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三是对现有的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甫场中介机构等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将在监测证券公司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四是有助于我国建立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最终措施之一。
    2.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
    (1)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2)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3)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4)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5)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6)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
 
全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7)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