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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

发布时间:2013-07-01 21:30:50


一、证券服务机构概述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定义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地位和功能
     证券服务机构是一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证券市场重要参与者。
     证券服务机构的功能: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证券发行及交易的咨询、策划、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及其它配套服务,证券资信评估服务,证券集中保管,证券清算交收服务,证券登记过户服务等。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运作来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两个层面:一是专门为交易所提供集中登记、集中存管、集中结算服务的机构,称为中央登记结算机构;二是代理中央登记结算机构为地方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者提供登记结算及其他服务的地方机构,称为地方登记结算机构。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组织机构
     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分别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独资设立,并接受交易所对其业务活动的监督。根据业务需要,中央登记结算机构一般设立登记部、存管部、股份清算部、资金交收部、国际结算部等主要业务部门。
     地方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与中央登记结算机构协议,代理中央登记结算机构在当地的有关业务,一般设置营业部、清算部、业务部、电脑部等主要业务部门。
     (二)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是以安全、高效、低成本为原则,为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即中央登记、中央存管与中央结算。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范围
     中央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
     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
     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
     地方证券登记机构经主管机关批准,并根据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代理协议,主要经营以下业务:
     经批准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名册登记;
     上市及未上市记名证券的转让登记;
     代理有价证券的分红派息或还本付息;
     有价证券的集中代保管;
     代理本地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清算业务;
     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业务。
     三、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一)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性质和特点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又称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是指对证券投资者和客户的投融资、证券交易活动和资本运营提供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最大特点是根据投资者的要求,把咨询分析建立在科学分析和现代技术分析相结合的基础上,通过收集大量信息资料并予以加工、整理,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分析报告,帮助他们建立有效的投资、融资策略,选择最佳的投资、融资方案。
     (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种类
     我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营咨询机构;另一类是兼作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兼营咨询机构。
     (三)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业务范围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般包括:
     接受投资人或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等。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开展咨询业务的主要形式有:
     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担当客户的理财顾问,帮助客户投资理财,策划企业的资产重组等。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管理
     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四)有公司章程;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业务管理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4.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1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各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四、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一)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为证券的发行、上市和进行交易出具法律意见书。
     2.审查、修改、制作与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相关业务主要指证券相关机构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及盈利预测审核等业务。
     (三)资产评估机构
     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是指对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和开展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资产评估业务的专门机构。
     对同一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公司,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不得由同一机构承担。
     (四)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是金融市场上一个重要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它是由专门的经济、法律、财务专家组成的对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信用进行等级评定的组织。证券信用评级的主要对象为各类公司债券和地方债券,有时也包括国际债券和优先股股票,对普通股股票一般不作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对投资人只有道义上的义务,无法律上的责任。它对某些证券发行所定的较好的资信等级并不是向投资人推荐这些证券,而只是帮助投资人在可对比基础上对投资作出判断和决定。 信用评级机构既要独立于发行人应募者之外,又要独立于政府及证券主管部门之外,以确保评级结果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