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帮助手册 > 相关文档 > 基金证券电子书 > 证劵市场基础知识 > 第六章 证券市场运行

第一节 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

发布时间:2013-07-01 21:30:50


一、证券发行市场
     (一)证券发行市场的定义
     证券发行市场是筹资者以发行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的场所,它包括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行证券时,从规划、推销到承购等阶段的全部活动过程,又称之为一级市场。
     (二)证券发行市场的组成
     证券发行市场由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和证券中介机构三部分组成。
     证券发行,按照有无证券中介机构介入,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直接发行是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推销、出售证券。间接发行是发行人委托证券中介机构代理证券的发行。这种发行方式根据受托中介机构对证券发行的责任不同,又可分为承购包销、代销、助销等方式。
     (三)证券发行市场的基本功能
     1.为政府、金融机构和公司企业提供了筹措资金的场所。
     2.为资金供应者提供投资和获利的机会,是实现储蓄向投资转化的场所。
     3.引导资金流向,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场所。
     4.是促进企业转制的重要条件。
     5.是政府参与和调节经济的重要依托。
     二、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市场是指证券流通转让市场,又称“二级市场”。
     (一)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定义和特征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价格,而是为证券交易提供一定的场所和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并对证券交易进行周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为保证证券交易顺利进行提供一个稳定、公开、高效的市场。
     证券交易所作为高度组织化的有形市场,其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严格的交易时间;
     (2)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交易采取经纪制,即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买卖证券,只能委托会员证券公司作为经纪人间接进行交易;
     (3)交易的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
     (4)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
     (5)集中了证券的供求双方,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
     (6)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加以严格管理。
     2.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公司制和会员制。
     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
     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由会员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团体。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
     我国目前有两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1月26日成立,同年12月19日正式营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89年11月15日筹建,1991年2月正式营业。两家证券交易所均按会员制方式组成,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其宗旨是: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加强证券市场的管理,促进我国证券事业的发展,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其业务范围包括: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管理上市证券的买卖,办理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和过户、保管服务,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证券主管部门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3.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对会员进行监管;
     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许可的其它职能。
     (二)场外交易市场
     1.定义和特征
     场外交易市场是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的总称。
     场外交易市场的特征:
     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分散的无形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的组织方式采取做市商制。
     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拥有众多证券种类和证券经营机构的市场,以未能在证券交易所批准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为主。
     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以议价方式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的管理比证券交易所宽松。
     2.参加者和交易对象 
     场外交易市场的参加者主要是证券商和投资者。
     场外交易市场交易的证券很多,交易量很大,主要有以下几种:
     (1)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等各类债券,由于债券种类多、发行量大、替代性大、投机性小、有的期限很短,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全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新发行的各类证券主要在场外市场承销、代销;
     (3)符合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而没有上市的证券,主要有金融机构或大公司的零股股票和债券、上市交易后因故停牌的股票;
     (4)不符合证交所上市标准的证券,主要有规模较小的小公司股票、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公司的股票(通常先在场外交易后再进入证券交易所);因业绩不佳而不符合上市标准的风险大、流动性差的股票等;
     (5)开放型投资基金的股份或受益凭证。
     3.功能
     (1)场外交易市场是证券发行的主要场所。
     (2)场外交易市场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以及按照有关法规公开发行而又不能或一时不能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提供了流通转让的场所,为这些证券提供了流动性的必要条件,为投资者提供了兑现及投资的机会。
     (3)场外交易市场是证券交易所的必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