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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发布时间:2013-10-31 15:33:54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二)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业务风险的防范、控制和检查,规范运作。 (三)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一)客户准入及委托标准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最低标准。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成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 (二)尽职调查及风险揭示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获取相关信息和资料。 证券公司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方式对尽职调查获取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 客户应当如实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并在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其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格式。证券公司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承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三)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 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客户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合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或者委托资产来源、用途不合法,或者证券公司发现客户涉嫌非法汇集他人资产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服务。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四)客户资产托管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资产托管机构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应当立即要求证券公司改正;未能改正或者造成客户委托资产损失的,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报告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五)客户资产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委托资产与证券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应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六)客户资产管理账户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应当使用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应当以客户名义开立,客户也可以申请将其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客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或者将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专用证券账户名称为“客户名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专用证券账户进行标识。 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和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就客户授权证券公司开立、使用、注销、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代理客户办理专用证券账户,应当由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公司办理专用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与客户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未报备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代理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使用,不得办理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客户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证券公司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者根据客户要求,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客户应当予以协助。专用证券账户注销后,证券公司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客户将委托的证券从原有证券账户划转至专用证券账户,或者专用证券账户注销时将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划转至该客户其他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申请。上述证券划转行为不属于所有权转移的过户行为。 (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并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证券公司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以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要求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进行此项投资;客户同意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公司与客户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前款所述投资的通知和答复程序作出明确约定。 (八)投资管理情况报告与查询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发生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客户。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定向资产管理账户内资产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九)业务档案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销毁。 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等规定,与客户、托管机构签订书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各类风险揭示;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客户所持有证券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暂停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签订新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此作出相应约定。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客户资产交还客户。 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客户所持有证券的权利与义务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客户书面委托证券公司行使权利的除外。 客户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应当由客户履行相应义务。证券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出现上述情形的,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客户并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客户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的,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进行监控,保障客户可以查询其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客户可以授权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查询。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 (一)专门、独立的业务运作 证券公司应当由专门的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做到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经纪等业务严格分离、独立决策、独立运作。 (二)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 证券公司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在研究、投资决策、交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三)独立、客观的投资研究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研究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运用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和完善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决策之间的交流制度,保持交流渠道畅通。 (四)科学、严密的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决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符合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具有合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5.建立科学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决策程序、投资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五)完善的交易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投资交易控制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投资指令审核制度,保证投资指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符合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的约定。 2.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公平对待客户。 3.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4.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要求制定相应的流程和规则。 (六)合理的规模控制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合理控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七)完备的合规检查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制度,对业务合法合规性进行事前审查、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公司的稽核部门应当独立地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稽核检查,及时报告稽核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 (八)科学的风险评估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制度,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分析,定期制作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及时进行信息沟通与反馈。 (九)严格的核算和报告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准则,建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账户、核算、报告和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监管机构、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和稽核部门能够进行有效监控,防止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 (十)建立授权管理与问责制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授权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负责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