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股票网上发行
发布时间:2013-10-31 15:33:54
一、网上发行的概念和类型 股票发行是股票交易的前提。我国股票发行曾经采用过多种方法。有些股票发行利用了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交易系统认购新股;有些股票则通过其他渠道由投资者认购。通常,前者被称为“网上发行”。对于证券交易所市场个人投资者来说,网上发行与其关系最为密切,因为他们可以直接参与这样的新股发行。 (一)网上发行的概念 股票网上发行是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销售,投资者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股票网上发行方式按发行价格决定机制划分,有网上定价发行和网上竞价发行。在我国,绝大多数股票采用了网上定价发行。此外,在网上定价发行中,具体形式有多种,如过去曾采用过的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市值配售等发行方式。 网上发行具有以下优点:第一,经济性。网上发行大大减轻了发行组织工作压力,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环节,为社会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第二,高效性。网上发行是借助证券交易所遍布全国各地的交易网络进行的,因此整个发行过程安全、高效。 (二)网上发行的类型 1.网上竞价发行。新股竞价发行在国外指的是一种由多家承销机构通过招标竞争确定证券发行价格,并在取得承销权后向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也称招标购买方式。 在我国,新股网上竞价发行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以自己作为唯一的卖方,按照发行人确定的底价将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输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发行专户;投资者则作为买方,在指定时间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柜台,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及限购数量,进行竞价认购的一种发行方式。 网上竞价发行除具有网上发行的前述优点之外,还具有以下优点: (1)市场性。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应遵从市场规律。网上竞价发行正是将市场原则引入发行环节,通过市场竞争最终决定较为合理的发行价格。 (2)连续性。采用网上竞价发行方式,由投资者竞价产生的发行价格反映了市场供求的平衡点,与二级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无多大的差别,因而竞价发行保证了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价格的连续性,实现了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的平稳顺利对接。 但网上竞价发行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股价容易被机构大资金操纵,从而增大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特别是发行规模较小的股票,发行价格被大资金操纵的可能性较大。 2.网上定价发行。新股网上定价发行是事先规定发行价格,再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即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按已确定的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发售股票。 新股网上定价发行与网上竞价发行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两点:一是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定价发行方式事先确定价格;而竞价发行方式是事先确定发行底价,由发行时竞价决定发行价。二是认购成功者的确认方式不同。定价发行方式按抽签决定;竞价发行方式按价格优先、同等价位时间优先原则决定。 2000年以后,我国新股发行出现过多种形式,如上网定价发行、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方式、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按市值配售等。其中,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市值配售也都属于网上定价发行模式。 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制度。根据相关制度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同时,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规定数量的股票。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余股票以相同的价格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2006年5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共同发布《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6年5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共同发布《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2009年6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对这两个文件又作了进一步修订。从这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看,主要是采用了新股发行现金申购制度。 2006年9月,中国证监会公布并开始实施《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也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从这些规定看,现行的股票发行仍然属于定价发行。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新股资金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配售股票同时进行。对于通过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资金解冻日网上申购资金解冻,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二、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程序 (一)基本规定 1.申购单位及上限。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每一申购单位为1 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 000股,超过1 000股的必须是1 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总量的1‰,且不得超过9 999.9万股。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确定的申购上限,且不超过999 999 500股。 2.申购次数。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新股申购一经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3.申购配号。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4.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如果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余额不足,不足资金部分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 (二)操作流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申购资金冻结时间为3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申购资金冻结时间设计为4个交易日,但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申请,也可以缩短为3个交易日。因此,下面说明申购资金冻结3个交易日的流程。 1.投资者申购。申购当日(T+0日),投资者在指定的申购时间内,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2.申购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申购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由中国结算公司分公司进行申购资金冻结处理。16:00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15:00前),申购资金须全部到位。16:00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公司分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然后根据验资结果确认有效申购总量,并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对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统一的连续配号。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并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3.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如果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主承销商将于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组织摇号抽签,公布确定的发行价和中签率,并按规定进行中签处理。 4.申购资金解冻(T十3日)。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结果,中国结算公司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按规定进行新股认购款划付,即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再划付给主承销商。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划转事宜。 5.结算与登记。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公司完成上网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三)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1.发行公告的刊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可以将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合并刊登。 2.已经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3.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发行人可以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如作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证券交易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 4.网下股份登记。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权登记,中国结算公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2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予发行人。 (四)网上增发新股的申购 增发新股是已经上市的股份公司再次向社会发行股票。增发新股也可以采用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网上增发新股申购的一般操作程序与新股网上发行申购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