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分红派息、配股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发布时间:2013-10-31 15:33:57
上市公司在运行过程中会发生许多行为,如分红派息、配股,以及召开股东大会等。这些事项涉及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公司也可能有不同程度的介入,提供一定的服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介入,一方面是因为负有法定的登记职能,需要处理公司行为可能产生的发行登记、变更登记和退出登记等;另一方面,也可能受发行人委托,协助发行人处理红利发放、代为组织股东大会投票等事务。而证券公司作为连接投资者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中介机构,也发挥了很多作用,例如代投资者收取红利、组织投资者参加投票等。因此,这一部分内容虽然严格来说不属于经纪业务,但与证券公司也有直接的关系。下面主要介绍分红派息、配股缴款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内容。 一、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主要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己权益的过程。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上市公司分红派息须在每年决算并经审计之后,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确定分红派息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随后,董事会根据审议结果向社会公告分红派息方案,并规定股权登记日。 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分红派息,主要是通过中国结算公司的交易清算系统进行的,投资者领取红股、股息无需办理其他申领手续,红股、股息由交易清算系统自动派到投资者账上。下面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说明上市证券分红派息的操作流程。 (一)A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 根据现行有关部门制度规定,A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如下: 1.申请材料送交日(T-5日前)。证券发行人在实施权益分派公告日5个交易日前,要向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T-3日前)。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公告日3个交易日前审核申报材料并作出答复。 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T-1日前)。证券发行人接到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后,应在确定的权益登记日3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信息披露。 4.公告刊登日(T日)。证券发行人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实施权益分派的公告。 5.权益登记日(T+3日)。证券发行人应确保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扩募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申请表之日至权益登记日期间,不得因其他业务改变公司的股本数或权益数。 6.除息日(T+4日)。 7.发放日(T+8日)。证券发行人要确保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16:00前,将发放款项汇至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到相应款项后,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的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款项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投资者,其持有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了指定交易,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 (二)B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 B股现金红利的派发日程与A股稍有不同,程序如下: 1.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 2.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 3.向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目前。 4.公告刊登日为T日。 5.最后交易日为T+3日。 6.权益登记日为T+6日。 7.现金红利发放日为T+11日。 未办理指定交易及暂无指定结算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的B股投资者,其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结算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由指定结算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领取该部分现金红利。 对于上市公司派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在送股登记日闭市后,将向证券公司传送指定交易投资者送股明细数据库。证券公司将据此更新所有指定交易客户的证券托管数量,投资者无须办理任何申领手续。至送股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所有流通股的送股部分可到投资者账上,并可在以后上市流通。 在具体的送股日程安排方面,根据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A股和B股不完全相同。 (三)A股送股日程安排 根据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送股日程安排如下: 1.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 2.结算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 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 4.公告刊登日为T日。 5.股权登记日为T+3日。 (四)B股送股日程安排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B股送股日程安排与A股不完全一样,安排如下: 1.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 2.结算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 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 4.公告刊登日为T日。 5.最后交易日为T+3日。 6.股权登记日为T+6日。
二、配股缴款 股东配股缴款的过程既是公司发行新股筹资的过程,也是股东行使优先认股权的过程。 (一)配股权证及其派发、登记 配股权证是上市公司给予其老股东的一种认购该公司股份的权利证明。配股权证分配方案的产生与分红派息方案的产生大致相同,即首先由董事会提出配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在现阶段,我国A股的配股权证不挂牌交易,不允许转托管。 配股权证的派发程序与分红派息中红股的派发过程基本一致。中国结算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配股方案中的配股比例,按照配股除权登记日登记的股东持股数增加其配股权证。 (二)认购配股缴款的操作流程 目前,配股是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实施的。 1.上海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1)证券交易所按上市公司的送配公告,在股权登记日闭市后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照无偿送股比例,自动增加相应的股数并主动为其开立配股权证账户,按有偿配股的比例给予相应数量。 (2)配股缴款期限内,承销商确定一个交易席位代理上市公司作为买入方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统一的证券代码申报买入配股权证。 (3)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均可按照上市公司公告中的配股价格受理投资者的配股认购缴款业务。操作方法同柜台接受委托买入股票。拥有该种股票配股权证的投资者,凭本人身份证和股票账户,在其缴纳认购款项或确认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存款余额后,可委托买入不超过可配股数的股票,具体方式为向场内申报卖出配股权证(其实质是买入股票)。 (4)由于是申报卖出,因此证券交易所利用电脑交易撮合系统的控制卖空的功能,即可判别客户拥有配股权证的数量,一旦确认即可撮合成交。 (5)每日闭市后,配股缴款自动纳入清算系统,同其他证券交易的清算资金同步划拨,最后集中划入承销商的买方席位。 (6)在配股权证缴款期结束后,由承销商将配股缴款集中划付给上市公司,完成整个配股缴款工作。 (7)按照有关规定,在配股缴款过程中,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交易费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后,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在配股登记日闭市后向各证券营业部传送投资者配股明细数据库。凡是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公告的配股期限内,可委托其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卖出配股权进行配股认购。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控制证券公司的可配股总量及投资者明细账户的可配股数量。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回的成交回报数据确认配股数据。若申报账户的配股数量小于或等于证券公司的可配股总量,且小于或等于该账户的可配股数量,则按申报数量予以确认;否则,配股申报无效。对于那些在配股期内尚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选择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后,即可委托该证券公司进行配股。由于指定交易申报是即时有效的,因此证券公司在指定交易申报成功后,即可按投资者的委托数量进行申报。配股上市前一日闭市后,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配股上市数据传送至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据此更新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 2.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1)在股权登记日(R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股份结算信息库中的配股权证数据,即证券营业部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配股比例给予相应的权证数量。 (2)配股认购于R+1日开始,认购期为5个工作日。逾期不认购,视同放弃。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在配股缴款期内应至少刊登3次《配股提示性公告》。配股缴款时,如投资者在多个证券营业部开户并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应到各个相应的营业部进行配股认购,申报方向为买入。投资者在配股缴款时可以多次申报,可以撤单。如超额申报认购配股,则超额部分不予确认。在每一认购日收市后,中国结算公司对配股认购数据进行确认,确认结果通过股份结算信息库返回证券营业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R+1日至R+6日期间停牌。配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3)配股缴款结束后(即R+7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恢复交易。如配股发行成功,结算公司在恢复交易的首日(R+7日)进行除权,并根据配股结果办理资金划拨,将配股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结算备付金账户;如配股发行失败,结算公司在恢复交易的首日(R+7日)不进行除权,并将配股认购本金及利息退还到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为了贯彻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分别推出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要提前30天刊登公告,在公告中说明是否要进行网络投票。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等,公司还应在股权登记日后3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2005年,我国上市公司开始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其中流通股股东可以采用网络投票形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中,就有关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面的规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上市公司,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须包括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交易系统等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以及公司为流通股股东提供不少于5个交易同(含股东大会当日)的网络投票时间等内容。 (一)沪、深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交易系统,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其操作类似于新股申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资者需申请密码,并在互联网注册,然后通过交易系统激活。 1.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要点。 (1)投票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股票简称,上市公司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为A股和B股分别设置投票代码。 (2)买卖方向。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均选择买入。 (3)申报价格。申报价格用来代表股东大会议案,如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则申报1元代表表决议案一,申报2元代表表决议案二,依此类推。99元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 多个需逐项表决的议案可组成议案组。此时可用含两位小数的申报价格代表该议案组下的各个议案,如2.01代表对议案组2项下的第一个议案,2.02代表对议案组2下的第二个议案,依此类推。2.00代表议案组2下的所有议案。 (4)申报股数。申报股数用来代表表决意见,申报1股代表同意,申报2股代表反对,申报3股代表弃权。 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选举票数超过1亿票的,应通过现场进行表决。 (5)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的,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表决申报不能撤单。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6)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7)同时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股和B股交易系统分别投票。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2.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要点。 (1)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原证券代码的后四位”,投票简称为“××投票”。投票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原证券简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昨日收盘价”字段设置该次股东大会讨论的议案总数。 (2)买卖方向。投资者投票要选择买入。 (3)价格。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元代表议案一,2.00元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1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二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二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二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二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三为选举董事,则3.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4)数量。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中国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 中国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互联网。根据操作流程,投资者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网络服务业务,需首先登录中国结算公司网站注册,然后到证券公司营业部(身份验证机构)办理身份验证。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须遵循“先注册、后激活”的程序。第一步,自行在网上注册,取得系统实时配发的网上用户名和身份确认码,并选择股票托管的证券公司等身份验证机构;第二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到身份验证机构柜台办理身份验证手续,以激活其网上用户名。只有通过身份验证后,投资者才可参与有关网络服务。系统对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与进行网络投票不收取任何费用。
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并激活网上用户名后,即可参加今后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流程如下: 1.登录网站www.chinac1ear.cn。 2.输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附加码。 3.点击“投票表决”下的“网上行权”。 4.浏览股东大会列表,选择具体的投票参与方式。 5.进行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