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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3-07-09 15:05:14


     一、证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熟悉)   证券营业部是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具体经营场所。营业部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业务操作不合规以及结算风险等。   1.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1)建立健全客户账户管理制度。现场开户,核查身份,留复印件和影印文件   (2)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体系。   (3)建立健全客户交易安全监控制度,保护客户资产安全。   (4)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新开户1个月内回放完毕,原有客户回访比例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和终止交易客户)的10%,存档3年   (5)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以及与客户的纠纷。每年四月底前证券公司和营业部上报汇总上报上一年度投诉情况,报送所在地证监局。存档三年   (6)建立健全客户资料管理制度,保证客户资料安全完整。 2.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管理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人员行为   (1)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   (2)与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之间,应当建立制衡机制。一人操作、一人复核,复核应留痕。涉及差错确认与调整的,应事前审批、事后复核、审批及复核强制留痕   (3)证券公司应当以提供网上查询、书面查询或者在营业场所公示等方式,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4)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不应简单地与客户开户数、客户交易量挂钩,应当将被考核人员行为的合规性、服务的适当性、客户投诉的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保存。   3.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管理制度,保障证券营业部规范、平稳、安全运营   (1)证券营业部应当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放置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对各类印章登记造册,建立各类印章的使用、保管、交接等内控流程。   (3)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营业场所安全保障机制,保证与当地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畅通,维护交易秩序稳定;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自查,按规定进行演练,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4)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规范、安全、稳定运营负直接责任。证券公司对营业部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书面记载留痕   (5)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至少每3年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强制离岗期间,现场稽核,书面记载留痕   (6)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审计。   上述第(4)至第(6)项所述年度考核、稽核、审计的内容包括证券营业部的下列事项;有无挪用客户资产、有无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有无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产品和服务、有无违规融资及担保、有无向客户承诺收益、有无超范围经营、有无违规为客户办理账户业务、有无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有无重大突发事件、有无未了结客户纠纷等,以及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在上述事项中的责任情况等。      4.证券公司应当统一建立、管理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账户管理、客户资金存管、代理交易、代理清算交收、证券托管、交易风险监控等信息系统,各项业务数据应当集中存放。   5.统一交易系统,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1)应加强对营业部软、硬件技术标准(含升级)等的统一规划和集中管理。   (2)对网上交易系统应采取有效的身份认证及访问控制措施,网上交易系统应详细记录客户的网上交易和查询过程。   (3)应建立交易数据安全备份制度。   (4)应建立信息系统灾难恢复和应急处理机制。   6.建立交易差错处理制度   应建立交易清算差错的处理程序和审批制度,建立重大交易差错的报告制度,明确交易清算差错的纠纷处理,防止出现隐瞒不报、擅自处理差错等情况。差错处理应留审计痕迹。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主要风险(熟悉)   按风险起因不同,经纪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合规风险、管理风险和技术风险等。   1.合规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的合规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等行为,可能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风险主要有下列情形: (必须记住)   (1)为客户开立账户时不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   (2)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之前未按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3)客户开立账户时未按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   (4)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   (5)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6)不按规定存放、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违反规定动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7)客户资金不足而接受其买人委托,或者客户证券不足而接受其卖出委托。   (8)向客户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9)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10)在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中违反规定委托或招聘不具有受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者产品销售活动。   (11)不按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客户回访和投诉处理制度等。无法对营销人员在客户开发、客户招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客户在营业时间不能随时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和公司业务经办人及证券经纪人执业信息。   (12)违反规定在法定营业场所之外办理客户账户管理相关业务。   (13)在法定营业场所之外设立交易场所为客户提供现场委托服务。   (14)超出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产品的营销活动、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   (15)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者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16)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2.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经营中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不严,或工作人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而导致客户账户管理差错或违规、侵害客户权益、造成客户资产损失、引发客户纠纷,而使证券公司受到监管处罚或因承担赔偿责任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表现为证券公司员工或其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必须记住):   (1)在办理开户业务时未严格有效地查验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及其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而导致开立虚假账户、不合格账户、无权或越权代理等。   (2)违规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   (3)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证券。   (4)误导客户、对客户买卖证券承诺收益或赔偿。   (5)为获取交易佣金或其他利益,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或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理其买卖证券。   (7)提供、传播虚假信息,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8)从事有损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或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       3.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包括电脑设备、供电、通讯设施等)发生技术故障,导致行情中断、交易停滞、银证转账不畅,或在容量、运作等方面不能保障交易业务正常、有序、高效、顺利地进行,从而可能给客户造成损失,证券公司因承担赔偿责任而带来经济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来自于硬件设备和软件两个方面。硬件设备方面主要是由于硬件设备(场地、设施、电脑、通讯设备等)的机型、容量、数量、运营状况及在业务高峰时的处理能力等方面不能适应正常行情传送、证券交易和银证转账需要,不能有效及时地应付突发事件。软件方面主要是软件的运行效率、行情传送和业务处理速度及精度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可能造成行情中断、交易停滞、银证转账不畅等。         三、证券经纪业务风险的防范(熟悉)   1.合规风险的防范(必须记住)   (1)证券公司要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从高级管理人员到普通员工都要增强法治观念和合规意识;   (2)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   (3)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经纪业务账户管理、交易、清算、核算、操作权限、风险控制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风险程度和重要性不同的业务,实行实时复核、分级审批;   (4)强化岗位制约和监督,对经纪业务主要部门和岗位实行相互分离的管理制度。   2.管理风险的防范(必须记住)   (1)要加强经纪业务营销管理;   (2)严格执行经纪业务操作规程;   (3)建立经纪业务营销和账户管理操作信息管理系统;   (4)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对经纪业务从业人员要进行专业知识、业务规则、业务技能、法律法规和执业道德等方面的执业前培训和后续执业培训。 执业前培训、后续执业培训   (5)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及责任追究机制;   (6)建立经纪业务检查稽核制度。   3.技术风险的防范   (1)证券营业部的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包括基础环境、网络通信、应用系统、管理制度、系统运行维护、安全保障等方面应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的有关要求。这是防范技术风险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   (2)应根据业务需求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系统及相应的容错备份系统和灾难备份系统:①信息系统机房要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要求;②配备先进、可靠、高效的软硬件设施。   (3)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备份方案、系统故障及业务应急处理预案;做好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定期按应急处理预案进行演练。         四、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督措施与法律责任(熟悉)   1.监管措施   (1)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加强对所属营业部业务经营的稽核监督、检查。通过定期不定期,全面或单面、现场或非现场的稽核检查   (2)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3)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经纪业务的一线监管机构。   (4)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监管依法对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进行监管,主要监管措施包括: ①证券公司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制度;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②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应当依法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披露其基本信息。 ③检查制度。方式:询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工作人员;进入证券公司的办公场所和营业部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检查复制信息系统数据      2.法律责任   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1)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金不足而接受其买入委托,或者客户证券不足而接受其卖出委托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证券公司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或者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超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经营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①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者产品销售活动;   ②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6)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①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者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②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   ③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④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⑤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   ⑥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   ⑦未按照规定指定专门部门处理客户投诉;   ⑧未按照规定存放、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7)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③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   ④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客户资金和证券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9)证券经纪人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等值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①从事业务未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②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③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