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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

发布时间:2013-07-09 15:05:14


   证券营业部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   一、经纪业务营运管理的一般要求(熟悉)   1.前后台分离和岗位分离;   前后台人员不得兼职;营业部后台电脑管理、会计核算与经纪业务操作等部门或岗位的人员要严格分开,不得兼职或混合操作;电脑管理、会计核算人员不得兼办清算业务。   2.重要岗位专人负责,严格操作权限管理;   3.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受代理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4.营业部应按要求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及业务档案;   营业部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不得遗失、隐匿、伪造、篡改或损毁。上述资料在客户账户销户后20年内不得销毁。   5.证券公司总部应加强对营业部业务运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规范管理和经营监督的要求,证券公司总部对经纪业务的交易、清算、客户账户、操作权限和风险监控等实行集中管理。 异常情况的处理
    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形。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问题等。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或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意外事件是指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等情形。技术故障是指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系统中的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等无法正常运行;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系统在运行、主备系统切换、软硬件系统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进行是指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异常、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其中,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系统在开市前无法正常启动;证券交易停牌、复牌、除权除息等重要操作在开市前未及时、准确处理完毕;前一交易日的日终清算交收处理未按时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清算交收数据出现重大差错而导致无法正确交易;10%以上的会员营业部因系统故障无法正常接入交易所交易系统等情形。无法连续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10%以上会员营业部无法正常发送交易申报、接收实时行情或成交回报;10%以上的证券中断交易等情形。交易结果异常是指交易结果出现严重错误、行情发布出现错误、证券指数计算出现重大偏差等可能严重影响整个市场正常交易的情形。交易无法正常结束是指集合竞价异常、可能导致无法正常完成,收市处理无法正常结束等可能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交易异常情况出现后,证券交易所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可视情况需要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证券交易所采取这些措施,要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决定,证券交易所要通过网站及相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向市场公告。
    三、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为了提高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效率,促进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7年开发了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并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自2007年7月25日起开始试行。
    固定收益平台主要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两种。交易商之间的交易是指交易商之间按照规定,通过报价或询价方式买卖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则指具有经纪业务的交易商可与其客户协议交易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
    (一)交易商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商有两种:一种称交易商,指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取得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参与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机构。另一种称一级交易商,指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以下简称“做市”)的交易商。显然,对一级交易商的要求会更高,必须具备做市能力。
    根据规定,一级交易商对固定收益证券做市时,应选定做市品种,至少应对在固定收益平台上挂牌交易的各关键期限国债中的一只基准国债进行做市。一级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期间,应当对选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证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每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分钟。一级交易商对做市品种的双边报价,应当是确定报价,且双边报价对应收益率价差小于1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5 000手(1手为1 000元面值)。
    (二)固定收益证券交易
    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4:00。交易商参加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前,应通过固定收益平台注册可用于交易的证券账户。交易商为证券公司的,其注册的证券账户应为上海市场A股自营证券账户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账户。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的数量,不得超过其证券账户内可交易余额。一级交易商履行做市义务的,可在交易所规定的额度内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商当日买入的固定收益证券,当日可以卖出。当日被待交收处理的固定收益证券,下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的固定收益证券现券交易实行净价申报,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申报数量单位为手(1手为1 000元面值)。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涨跌幅价格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价格=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1±10%)
    其中,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为该日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该日无成交的为上一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依次类推。
    固定收益平台交易采用报价交易和询价交易两种方式。报价交易中,交易商可以匿名或实名方式申报;询价交易中,交易商须以实名方式申报。
    报价交易中,交易商的每笔买卖报价应标明采用确定报价或待定报价,固定收益平台对确定报价和待定报价按照价格高低顺序进行排列。买卖报价为确定报价的,其他交易商接受报价后,经固定收益平台验证通过后成交。买卖报价为待定报价的,其他交易商接受报价后,原报价的交易商于20分钟内确认的,经固定收益平台验证通过后成交;20分钟内未确认的,原报价自动取消。报价交易中,交易商的每笔买卖报价数量为5 000手或其整数倍,报价按每5 000手逐一进行成交。
    询价交易中,询价方每次可以向5家被询价方询价,被询价方接受询价时提出的报价采用确定报价。询价方对被询价方提出的报价,于询价发出后20分钟内予以接受的,固定收益平台即确认成交;20分钟内未接受的,询价、报价自动取消。在询价方接受前,被询价方可撤销其报价。
    固定收益平台对外公开发布确定报价信息和成交行情。交易商采用匿名报价的,固定收益平台只对外揭示其报价价格和数量信息,不披露报价方名称。   

     二、经纪业务主要环节的操作规范(熟悉)   经纪业务主要环节包括证券账户管理、资金账户管理、证券委托买卖、清算交割等。   1.证券账户管理   证券账户管理包括证券账户的开立、证券账户挂失补办、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与变更、证券账户合并与注销、非交易过户等。   (1)代理开立证券账户   ①境内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由客户本人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自然人申请开立B股账户,需先开立B股资金账户。   ②境内法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客户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开立机构证券账户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境内合伙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客户填写《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提交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须加盖企业公章);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须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创业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文件。 ④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所有资料交复核员实时复核。复核员实时复核并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资料交还经办人;经办人将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交还客户,其余资料留存。   ⑤按规定数据格式实时向中国结算公司传送开户数据;实时接收中国结算公司返回的确认结果,按规定格式打印证券账户卡或B股账户确认书(以下统称“证券账户卡”),加盖开户代理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后交申请人。   ⑥收市后将客户留存资料交业务主管归档。 (2)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   ①自然人申请挂失补办:客户本人填写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本人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及复印件。补办新号码上海证券账户卡时,还应提供其指定交易证券营业部(或B股托管机构)出具的原证券账户冻结证明。客户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②法人申请挂失补办:法人客户经办人(被授权人)填写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   补办原号码证券账户卡:提交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补办新号码:提交开户一样的资料,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开立机构证券账户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上海证券账户,应先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补办新号码上海证券账户卡时,还应提供其指定交易证券营业部(或B股托管机构)出具的原证券账户冻结证明。 ③经办人查验、复核员实时复核、资料留存。挂失结果经中国结算公司确认后方可补办新的证券账户卡。收市后将客户留存资料交业务主管归档。   (3)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   ①自然人申请查询:客户本人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本人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②法人申请查询:客户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或发证机关出具的注明注册号的遗失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变更   ①自然人申请变更:客户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客户本人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及复印件(变更证明包括原姓名、原身份证号码及新姓名、新身份证号码)、中国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客户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②法人申请变更:客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中国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合伙企业、创业投资等非法组织,证券公司应该每年核实其营业执照是否有效、是否通过年检、有问题及时督促改正。 ③经办人查验、复核员实时复核、资料留存。 ⑥把变更证明等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送达中国结算公司相应的分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打印新的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5)证券账户合并   ①自然人申请合并:客户填写《合并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拟合并的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客户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②法人申请合并:客户填写《合并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拟合并的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还需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合并证券账户委托书。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   ④复核员实时复核并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资料交还经办人;经办人将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交还客户,其余资料留存。   ⑤收市后将客户留存资料交业务主管归档。   ⑥将被合并的证券账户卡收缴存档,并按规定的数据格式将合并的证券账户的资料报送中国结算公司。 (6)证券账户注销   ①自然人申请注销:客户填写《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没有证券余额的证券账户卡、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客户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②法人申请注销:客户填写《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没有证券余额的证券账户卡;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需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注销证券账户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合伙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注销:企业依法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申请注销。经办人填写《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提交证券账户卡;企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清算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③经办人查验、复核员实时复核、资料留存。   ⑤收市后将客户留存资料交业务主管归档。   ⑥将被合并的证券账户卡收缴存档,并按规定的数据格式将合并的证券账户的资料报送中国结算公司。  (7)非交易过户   ①自然人因遗产继承办理公众股非交易过户:申请人填写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表,并提交继承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股份托管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所涉流通股份冻结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代理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②自然人因出国定居向受赠人赠与公司职工股办理非交易过户:申请人填写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表,并提交赠与公证书、赠与方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注销证明及复印件、受赠方身份证及复印件、当事人双方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上市公司出具的确认受赠人为该公司职工的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代理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③经办人查验、复核员实时复核、资料留存。   ⑤经办人向申请人预收取非交易过户的一切费用并出示相应凭证。   ⑥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将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材料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传真至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门(上海证券的非交易过户)。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再传真至中国结算公司。   ⑦收市后经办人将留存资料交业务主管存档。   ⑧经办人于收到登记结算公司非交易过户确认单的下一工作日将该确认单交申请人,并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

   2.资金账户管理   资金账户(证券资金台账)管理包括资金账户的开户和销户、开通客户交易委托品种、交易委托方式及操作权限、指定客户资金存管银行、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转托管、资金账户挂失与解挂、客户资料修改、密码管理等。 (1)一般规定:   ①营业部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应与客户开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存管银行的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名实相符。   ②客户开立资金账户,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合法证件,以客户本人名义开立,不得受理法人以个人名义、个人以法人名义开立账户。   ③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必须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风险揭示书》、《买者自负承诺函》(均一式两份),以及《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一式三份)等文件。一份交客户保存,一份由营业部存档,《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一份交存管银行。   ④营业部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⑤营业部必须对客户的证券账户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所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等各类协议书、风险描示书、买者自负承诺函、业务申请书(表)、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要求留存的各类资料一并归档,按资金账号进行排序,妥善保管,要配备专库并由专人管理。 (2)资金账户开户。 ①开户申请。 自然人:本人,存管银行借记卡 委托他人,公证代办书 授权他人代理证券交易,委托人与代理人都来,委托人提出授权申请 委托人不能来的,应提交国家公证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法人:指定合法代理人,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应详细写明授权权限和授权期限 ②查验和复核。 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 检查法人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在于效期内,是否办理过年检等。 检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通过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查验客户提交证券账户的状态,并核对该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登记的账户信息。账户信息一致、不属于休眠账户或不合格账户,方可开立新的资金账户。出现上述情形的,应按规定更正登记结算系统信息、办理休眠不激活、或者不合格账户规范手续后,办理新开 资金账户开户。 ③电脑开户。 设立资金密码、交易密码、(开通网上交易的还有通讯密码) 代理人的姓名、权限、期限等录入 客户选择委托方式和交易品种的需单独签署相关协议 ④打印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式两联),交由客户签名确认。 ⑤经办人将客户递交的所有资料、实时复核,复核内容与经办人查验要求相同 ⑥经办人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乙方栏内填写营业部信息,经办人与复核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⑦将经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联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坍议书》(客户留存文本)交客户保存。给客户发放资金账户卡,酌情收取服务费或开户工本费。 ⑧收市后,经办人将经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联夹入《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营业部留存文本内)后,和客户其他必须留存的资料交业务主管留存归入客户资料档案,并在“客户证件/资料原件(复印件)清单”上做好收件记录。 (3)客户申请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已开立资金账户但尚未申请开通网上交易的客户)。 ①客户持有效身份证明和资金账户号,到营业部柜台提出网上交易申请,签署《网上交易胁议恬》。 ②经办人查验、交复核员通过系统实时复核(复核要求与经办人相同)。 ③经办和复核分别在《网上交易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 ④经办人在柜台交易系统为客户开通网上交易权限。 ⑤客户当场设置通讯密码,经办人提醒客户注意密码的保密。 ⑥经办人将《网上交易协议书》交业务主管留存归入客户资料档案。 (4)客户申请开通其他交易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 ①客户持有效身份证明和资金账户号,到营业部柜台提出申请。新的委托方式和委托品种的协议书(风险揭示书)由总部统一制定 ②经办人查验、交复核员通过系统实时复核(复核要求与经办人相同)。 ③经办和复核分别在《网上交易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 ④经办人在柜台交易系统为客户开通 ⑤经办人将《网上交易协议书》交业务主管留存归入客户资料档案。 (5)客户申请创业板  (6)客户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操作权限的终止。 提交申请、检查、复核、经复签名盖章、变更信息、经复登记表签名、存档   (7)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未开通三方存管的客户 ①指定存管银行。目前,根据银行的不同要求一般采取两种模式。 模式一:二步式开户(一般均采取此模式)。证券公司营业部预制定,存管银行确认 模式二:一步式开户。客户直接在银行网点(没有银行卡,开完资金账户后,在银行一步式完成)或证券公司开户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目前多数银行不采取此模式) ②变更存管银行。先撤销原存管银行,在指定新的存管银行。需本人携有效证件到营业部办理。且当日不得发生银证转账和证券交易。 ③变更银行。身份证,同名新的银行卡,到银行网点办理。当日有银证转账和交易的不能办 ④撤销资金账户。本人携有效证件到营业部办理撤销指定或者转托管。停止计息后将资金全部转出到银行账户。次一交易日到营业部撤销三方,办理销户。 (8)账户挂失、补办。 本人携有效证明,(丢失身份证的,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有效证明)。 申请、检验、复核、经复签名、收取一定费用、归档、经复登记标签名  (9)账户解挂。 携带证明、申请、检验、复核、营业部相关负责人签字、经复签名、归档 (10)客户重要资料变更。 自然人客户:姓名和身份证号:有效证件、资金账户、公安出具的变更证明 授权期限和权限:本人和代理人同时到 账号发生变换:身份证、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便代理人:客户本人和新代理人同时到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代办书 申请、检验、复核、经复签名、营业部相关负责人签字、变更信息、归档 (11)密码修改、清密。 携带证明、申请、检验、复核、经复签名、营业部相关负责人签字、办理、归档 (12)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 当日单个证券账户累计撤销达到营业部及公司规定额度的,应将原始申请书交营业部领导审核签名或上报公司总部 (11)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销户。 不能办理情况:申购新股冻结期间、开放式基金尚有余额,银证关联未撤销,未完成交收,客户资料不完全,账户冻结。 携带证明、申请、检验、复核、经复签名、销户、归档、经复登记表签字、封面盖上“已销户”建立销户登记表

     3.证券委托买卖   (1)柜台委托。客户委托买卖时应使用营业部统一制作的证券买卖委托单,按照委托单标明的各项内容,完整、详细、正确地填写,且必须当面签署姓名。委托柜台应严格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为客户办理委托业务,不得漏报或插报。名称代码不一致及时联系客户,联系不上以名称为准   (2)非柜台委托。非柜台委托包括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其中,客户采用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进行证券买卖,应与证券营业部有事先约定,并预留印鉴。没有则不受理、   证券营业部进行人工电话委托时,接单员必须打开录音电话,要求客户报出的信息有:资金账号(或股东账号)、证券买入或卖出、证券代码、委托买卖价格、委托买卖数量,同时报出委托客户姓名以便核对;然后,复述客户指令,经确认后及时输入电脑。 资助和网上委托,客户对其委托承担责任,委托无论成交以否都应按规定期限保存   (3)撤单。营业部在接受客户撤销或修改通过委托柜台进行的委托时,客户须持身份证、资金卡填写撤单申请(委托单),并当面签署姓名。非本人办理的须审核有无委托权限。   4.清算交割   清算交割包括根据成交单与委托单配对,为客户办理交割,打印交割单,应客户要求查询交易结果、证券及资金余额,打印对账单等。 无电脑自动核错配对系统,则人工办理。 自助交割和柜台人工交割   三、投资者教育及咨询服务(熟悉)   1.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教育主要是对投资者进行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证券交易风险揭示和证券公司基本信息公示等。   投资者教育的目的就是要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参与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进而提高投资者理性投资、规避风险、自我保护的能力。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要将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工作融入经纪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 1.切实按照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开户、开通交易权限等手续 2.从开户环节就着手风险提示 3.持续揭示“买者自负”,警示“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4.了解自己的客户 5.产品推荐时,说明不同产品和业务的区别 6.明确告知公司的法定业务,警惕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活动        2.信息与咨询服务   信息服务主要是为客户提供各类投资信息的服务,协调处理与客户在委托交易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对除权、配股、股票停牌等特殊情况及时张贴告示告知客户。   (1)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①向投资者介绍开户、委托、交割等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②及时在营业大厅公布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上市公司等有关重大信息;   ③记录上市公司的有关配、送股比例及红利情况,除权除息日、股本变化情况,新股发行、上市的名称、时间等;   ④简单介绍技术分析软件使用方法;   ⑤介绍网上交易、自助交易的使用方法;   ⑥调解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其在执业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①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必须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更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和对已有的市场传言加以渲染;   ②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臆断,不得对行情发表肯定性意见;   ③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不得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等方面的内容,不得直接指导投资者买卖证券;   ④不得为达到某种目的,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⑤在公共场所进行投资咨询,举办股市沙龙、股市报告会等,报告人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报地方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必要时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四、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熟悉)   根据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1.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或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或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2.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代理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证券;   4.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7.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泄漏或利用内幕信息;   8.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9.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10.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泄露客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