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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发布时间:2013-07-09 15:05:14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熟悉)   1.含义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不赚取买卖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一般可分为柜台代理买卖和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两种。从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的实际内容来看,柜台代理买卖比较少。   2.要素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对象。   证券经纪商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商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   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交易规则的严密性、操作程序的复杂性,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  3.证券经纪商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1)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2)提供信息服务。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熟悉)   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2.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客户是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受托人。证券经纪商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委托事务,这是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首要义务。   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的资料关系到其资产安全和投资决策的实施,证券经纪商有义务为客户保密,但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密的资料包括: ①客户开户的基本情况; ②客户委托的有关事项; ③客户股东账户中的库存证券种类和数量、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余额等。   

    三、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证券经纪商是证券交易的中介,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者,与客户之间不存在从属或依附的关系。但是,要开展经纪业务,证券经纪商首先必须与客户建立具体的代理委托关系。   1.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掌握)   经纪关系的建立过程包括:证券经纪商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并请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客户与证券经纪商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与其指定存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客户在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等。   (1)讲解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告知客户的从事证券投资风险种类: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2)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是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在委托买卖过程中有关权利、义务、业务规则和责任的基本约定,也是保障客户与证券经纪商双方权益的基本法律文书。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范本)》的内容包括:双方声明及承诺、协议标的、资金账户、交易代理、网上委托、变更和撤销、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赔条款、争议的解决、机构客户、附则。   (3)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资金账户是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账户,即客户证券资金台账。证券公司通过该账户对客户的证券买卖交易、证券交易资金支取进行前端控制,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证券营业部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应严格遵守“实名制”原则。 客户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合法证件,以客户本人名义开立;资金账户应与客户开立的各类证券账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名称一致、名实相符。 开户时必须本人来营业部现场办理。 正常交易时间可以更改密码。   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掌握)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早期是由其经纪商负责管理。   目前,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中国证监会也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在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变化   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存管银行,不能存入其他任何机构   2.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账户,用以记录客户资金的明显变动及余额。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用以客户证券交易交收资金的划付。该账户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但其资金全部为客户所有。“管理账户”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的二级明细记录账户。   3.客户、证券公司和指定的存管银行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全部通过指定的存管银行办理   5.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其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作用   从制度上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维护投资者利益、控制证券行业风险、维护市场稳定。      3.委托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熟悉)   委托关系表现为: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主要有:①选择经纪商的权利;②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③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④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⑤寻求司法保护权;⑥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有:①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②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③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④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⑤确定委托手段;⑥接受交易结果;⑦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2)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主要有:①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②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③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   证券经纪商的义务主要有:①在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证券经纪商应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②按规定与客户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必备条款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③坚持客户适当性管理原则;④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⑤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⑥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⑦不接受全权委托 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