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发布时间:2013-11-04 11:21:14
199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我国基金试点时期的信息披露制度法律框架。2003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为了适应基金市场不断发展的需要,中国证监会对最初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于2004年起先后发布了与《证券投资基金法》配套的一系列基金信息披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而形成一套新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可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国家法律 我国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主要原则、主要文件、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性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基金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 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主要体现在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细化,并对各类基金信息披露的具体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分为3类: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与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my)》及相关XBRL模板。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主要对各类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规范,具体包括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和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主要对披露文件中特定部分或特殊基金品种的披露进行规范,具体包括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和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是在XBRL国际组织最新的技术规范框架下,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和基金披露法规定义的词汇表,于2008年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是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和基金披露法规要求,将各类披露文件进一步表格化,并为各类信息元素加注xBRL编号,具体包括《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l号(季度报告)》《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2号净值公告》等文件。 四、信息披露自律性规则 在证券交易」牡市交易的基金信息披露应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余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此外,ETF相关信息披露义粉人应遵守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LOF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遵守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亚务规则》《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相关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