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帮助手册 > 相关文档 > 基金证券电子书 > 证券投资基金 > 第九章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 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发布时间:2013-11-04 11:21:14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与作用 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地区)证券市场监管的普遍做法,基金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在基金份额的募集过程中,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众投资者阐明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及有关募集安排,投资者能据以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的基金产品。在基金运作过程中,通过充分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历史业绩和风险状况等信息,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评价基金经理的管理水平,了解基金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承诺,从而判定该基金产品是否值得继续持有。 (二)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资本市场的基础是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相对于实质性审查制度,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推论是投资者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买者自慎”。它可以改变投资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增加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增加对基金运作的公众监督,限制和阻止基金管理不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有利于捉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由于现实中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投资者无法对基金进行有效甄别,也无法有效克服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高效率的基金无法吸引到足够的资金进行投资,不能形成合理的资金配置机制。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能迫使隐藏的信息得以及时和充分的公开,从而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带来的低效无序状况,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四)有效防止信息滥用 如果法规不对基金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任由不充分、不及时、虚假的信息得以传播,那么市场上便会充斥着各种猜测,投资者可能会受这种市场“噪声”的影响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甚至给基金运作带来致命性打击,这将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从内容方面的实质性要求和形式方面的技术性要求分析,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一般可分为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前者包括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后者包括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 (一)实质性原则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 2.准确性原则。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3完整性原则。完整性原则要求披露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在披露某一具体信息时,必须对该信息的所有重要方面进行充分的披露,不仅披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利的信息,更要披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利的各种风险因素。该原则要求充分披露重大信息,但并不是要求事无巨细地披露所有信息,因为这不仅将增加披露义务人的成本,也将增加投资者收集信息的成本和筛选有用信息的难度。 4.及时性原则。及时性原则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公开信息,体现在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及时性原则还要求公开披露信息处于最新状态。为此,基金管理人还应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 5.公平披露原则。公平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二)形式性原则 1.规范性原则。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 2.易解性原则。易解性原则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 3.易得性原则。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例如,我国目前基金信息披露采用了多种方式,包括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将信息披露文件备置于特定场所供投资者查阅或复制,直接邮寄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为了防止信息误导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法律法规对于借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为名编制、传播虚假基金信息、恶意进行信息误导、低毁同行或竞争对手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存在的事实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使投资者对基金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披露中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至于影响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以上三类行为将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其投资领域横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投资范围涉及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产品,基金的各类投资标的由于受到发行主体、经营情况、市场涨跌、宏观政策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操作等因素影响,其风险收益变化存在一定的随机性,因此,对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水平进行预测并不科学,应予以禁止。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基金是存在一定投资风险的金融产品,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收益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基金品种,即所谓“买者自慎”。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可以受托管理基金资产,托管人可以受托保管基金资产,但没有人可以替代投资者承担基金投资的盈亏。对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而言,他没有承诺收益的能力,也不存在承担损失的可能。因此,如果基金信息披露中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则将被视为对投资者的诱骗及进行不当竞争。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如果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对其他同行进行诋毁、攻击,借以抬高自己,则将被视为违反市场公平原则,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一种不当竞争行为。 四、基金信息披露的分类 基金信息披露大致可分为基金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可分为首次募集信息披露和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 首次募集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份额发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进行的信息披露。在基金份额发售前,基金管理人需要编制并披露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文件。当基金将验资报告提交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还应当编制并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主要指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由于开放式基金不是一次募集完成的,而是在其存续期间不断进行申购、赎回,这就需要针对潜在的基金投资者披露与后续募集期间相对应的基金募集、运作信息。 (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主要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至基金合同终止前,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定期披露基金的上市交易、投资运作及经营业绩等信息。基金运作信息的披露时间一般是可以事先预见的。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其中,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统称为“基金定期报告”。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主要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当发生重大事件或市场上流传误导性信息,可能引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对外披露临时报告或澄清公告。基金临时信息的披露时间一般无法事先预见。 五、XBRL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应用 (一)XBRL简介 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是国际上将会计准则与计算机语言相结合,用于非结构化数据,尤其是财务信息交换的最新公认标准和技术。通过对数据统一进行特定的识别和分类,可直接为使用者或其他软件所读取及进一步处理,实现一次录入、多次使用。 (二)基金信息披露应用XBRL的意义 XBRL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应用,总的来说,将有利于促进信息披露的规范化、透明化和电子化,提高信息在编报、传送和使用的效率和质量。具体而言,对于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及进行财务信息复核的托管银行,采用XBRL将有助于其梳理内部信息系统和相关业务流程,实现流程再造,促进业务效率和内部控制水平的全面提高;对于分析评价机构等基金信息服务中介,将可望以更低成本和以更便捷的方式获得高质量的公开信息;对于投资者,将更容易获得有用的信息,便于其进行投资决策;对于监管部门,通过将公开信息和监管信息的XBRL化,可以加大数据分析深度和广度,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三)信息披露中应用XBRL的概况 XBRL自1998年诞生以来,已获得迅速发展,目前国际上各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和金融服务与信息供应商等已采用或准备采用该项标准和技术。例如,2008年12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采纳了一项法规,要求美国500家大型上市公司从2009年中期开始利用xBRL技术报送财务报告,要求共同基金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利用xBRL技术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风险和收益信息。在我国,上市公司自2003年底就开始尝试应用XBRL报送定期报告,至今已持续5年多时间,基金自2008年也启动了信息披露的XBRL工作,至今已实现了季度报告和净值公告等定期报告的XBRL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