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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金利润分配

发布时间:2013-11-04 11:21:14


   一、基金利润分配对基金份额净值的影响 基金进行利润分配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的下降。例如,一只基金在分配前的份额净值是1.23元,假设每份基金分配0.05元,在进行分配后基金的份额净值将会下降到1.18元。尽管基金的份额净值下降了,并不意味着投资者有投资损失。假设一个基金投资者在该基金中拥有1000份的基金投资,分配前该投资者在该基金中的投资价值为1230元(=1000×1.23),分配后该投资者获得了50元(=1000×0.05)的现金分红,其在该基金上的投资价值为1180元(=1000×1.18),与现金分红合计仍为1230元,因此分配前后的价值不变。 二、封闭式基金的利润分配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利润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利润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利润的90%。 封闭式基金当年利润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然后才可进行当年分配。封闭式基金一般采用现金方式分红。 三、开放式基金的利润分配 我国开放式基金按规定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每年基金利润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利润分配的最低比例。 开放式基金当年利润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然后才可进行当年分配。 开放式基金的分红方式有两种: (1)现金分红方式。根据基金利润情况,基金管理人以投资者持有基金单位数量的多少,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这是基金分配最普遍的形式。 (2)分红再投资转换为基金份额。分红再投资转换为基金份额是指将应分配的净利润折算为等值的新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分配。 根据有关规定,基金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利润,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四、货币市场基金的利润分配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005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规定:“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具体而言,货币市场基金每周五进行分配时,将同时分配周六和周日的利润;每周一至周四进行分配时,则仅对当日利润进行分配。投资者于周五申购或转换转人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周五和周六、周日的利润,投资者于周五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周五和周六、周日的利润。 例如,假设投资者在2005年4月8日(周五)申购了份额,那么基金将从4月11日(周一)开始计算其权益。如果在4月8日(周五)赎回了份额,那么除了享有4月8日(周五)的利润之外,还同时享有4月9日(周六)和4月10日(周日)的利润,但不再享受4月11日的利润。 节假日的利润计算基本与在周五申购或赎回的情况相同。投资者在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开放日的利润将与整个节假日期间的利润合并后于法定节假日最后一日进行分配;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开放日起的分配规则同日常情况下的分配规则一样。投资者于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开放日申购或转换转人的基金份额不享有该日和整个节假日期间的利润,投资者于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开放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日和整个节假日期间的利润。以“五一”长假为例,2005年5月9日是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假设投资者在2005年4月29日(周五,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申购了基金份额,那么基金利润将会从5月9日起开始计算;如果投资者在2005年4月29日赎回了基金份额,那么投资者将享有直至5月8日内该基金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