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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基金财产保管

发布时间:2013-11-04 11:21:14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基本要求 (一)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基金托管人的首要职责就是要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独立、完整、安全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是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人其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严格分开。业务运作中,要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单独核算,分账管理。并且,不同基金之间在持有人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应完全独立,实行专户、专人管理。 (二)依法处分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没有单独处分基金财产的权利。基金托管人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办理资金的清算、交割事宜。未接到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合法数据或者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同时,对基金管理人非法的、不合规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提示管理人或向监管机构报告。 (三)严守基金商业秘密 基金托管人要妥善保管基金投资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记录、基金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除《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基金托管人不得向他人泄露。 (四)对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对自身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与管理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基金资产账户的种类与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并管理基金资产账户。基金资产账户开立前,托管人应刻制基金的印章和准备开户资料。基金资产账户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类。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是指以基金名义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基金名下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该类账户是托管人为办理资金清算需要而设立,由托管人开立并管理。 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在银行开立了银行存款账户。该类账户属投资类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结算备付金账户和深圳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是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分别开立的、用于所托管基金在交易所买卖证券的资金结算账户。托管人以基金名义设立结算备付金二级账户,由托管人再与基金进行二级结算。 基金的证券账户包括交易所证券账户和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账户。交易所证券账户是指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登记存管基金持有的、在交易所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账户是指以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的乙类债券托管账户,用于登记存管基金持有的、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债券。 三、基金财产保管的内容 (一)保管基金印章 基金托管人代基金刻制的基金印章、基金财务专用章及基金业务章等基金印章均由托管人代为保管和使用。保管好基金印章是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因此,基金托管人必须加强基金印章的管理,制定严格的印章管理制度。 (二)基金资产账户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做好基金资产账户的开立、更名、销户及资产过户等工作。 2.托管人负责开立全部基金资产账户,保证基金账户独立于托管银行账户;不同基金的账户也相互独立,对每一个基金单独设账,分账管理。 3.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划拨和支付,并保证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4.保证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只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也不得出借和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三)重要文件保管 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的重大合同、基金的开户资料、预留印鉴、实物证券的凭证等重要文件。 (四)核对基金资产 为了保证基金资产账实、账证相符,基金托管人必须定期核对基金全部账户的资产状况。基金托管人一般通过计算机系统、电话银行、登陆上海PROP和深圳IST远程操作平台系统等方式对基金资产进行核对。核对的频率因账户特点和管理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基金结算备付金余额、基金证券账户的各类证券资产数量和余额等每日核对;基金债券托管账户在交易当日进行核对,如无交易每周核对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