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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金监管概述

发布时间:2013-11-04 11:21:14


   一、基金监管的含义与作用 基金监管是指监管部门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基金市场参与者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基金监管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均具有重大意义,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由于基金这一投资工具的大众性,世界各国(地区)普遍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对基金采取相对严格的监管措施。监管体系由监管目标、监管原则、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等组成。 二、基金监管的目标 基金监管的目标是一切基金监管活动的出发点。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于1998年制定的《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规定,证券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三个: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风险。这三个目标同样适用于基金监管。同时,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转型时期的新兴市场以及我国基金业自身所具有的特点,我国基金监管还担负着推动基金业发展的使命。具体而言,我国基金监管的目标包括: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是市场的支撑者,保护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是我国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只有在基金市场管理中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使投资者得到公平的对待,维护其合法权益,才能更有力地促使人们增加投资。具体而言,这一目标就是指要使基金投资者免受误导、操纵、欺诈、内幕交易、不公平交易和资产被滥用等行为的损害。 (二)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 监管部门应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保障交易公平,使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进人市场、使用市场资源和获得市场信息,同时又能发现、防止和惩罚操纵市场和其他导致市场交易不公平的行为。为保证市场的有效性,监管部门应当保证市场信息公布及时、传播广泛并有效反映于市场价格中。监管部门应当推进市场的有效性,保证市场高透明度。 (三)降低系统风险 该目标是指监管部门应当通过设定对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等措施降低投资者的风险。一旦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出现财务危机,监管部门应当尽量减轻危机对整个市场造成的冲击。为此,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基金管理机构满足一定的运营条件以及其他谨慎要求,当基金管理机构倒闭时,客户可以免遭损失或者整个系统免受牵连。但是,承受风险是投资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活跃的基础,监管部门不能、也没有必要试图消除风险,而应当鼓励人们进行理性的风险管理和安排。监管部门应当做的是:要求投资者将承担的风险限制在能力范围之内,并且监控过度的风险行为。 (四)推动基金业的规范发展 我国基金业的发展时间不长,基金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与世界上其他发达市场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加强对基金行业监管的同时,要进一步发展我国的基金业,在发展中求规范;要更多地鼓励产品创新和业务创新,并为一切推动基金业发展的行为创造良好的环境;要更多地吸引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升我国基金业的水平,推动我国基金市场开展公平、健康、有序的竞争,形成一个有效的基金市场。 三、基金监管的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基金监管属于行政执法活动。监管机构作为执法机关,其成立由法律规定,其职权也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因此,基金监管部门应树立依法监管观念。在基金监管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既要依法履行监管职权,又要依法承担监管责任;既要尊重监管对象的权利,保护市场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做到不拘情、不枉法。 (二)“三公”原则 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之一,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基金市场。公开原则要求基金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公平原则是指市场中不存在歧视,参与市场的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公正原则要求监管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三)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 在加强政府、证券主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从业者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国家对于基金市场的监管是市场的保证,而基金从业者的自律是市场基础。国家监督与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是世界各国(地区)共同奉行的原则,基金行业要建立并遵守自律守则。 (四)监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原则 我国基金业正处于发展壮大的初期,基金监管应遵循连续性的原则,避免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形,影响基金业的正常发展。在基金监管中还应坚持有效监管的原则,处理好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益之间的关系,应做到市场能自身调节的,不监管;必须监管的,应当在保证监管效益的前提下做到监管成本最小。 (五)审慎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主要是针对基金管理公司清偿能力的监管,旨在督促基金管理公司约束其风险承担行为,避免产生因贪图高收益而过分冒险,最终导致牺牲投资者利益和系统性风险的恶果。监管部门在市场准人监管以及持续性监管过程中,都会运用审慎监管原则。例如,在准人监管方面,应就基金管理公育在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财产安全方面提出具体跳监管要求和标准,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四、基金监管法规体系 基金监管作为一种政府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开展。基金监管的法规体系是基金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基金业经过近10年时间的规范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一套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参见图10-1)。 图10-1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