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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市场参与者

发布时间:2013-07-01 21:30:54


一、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证券的政府及其机构、金融机构和公司企业。
     二、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指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机构和个人,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
     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证券市场中介是连接证券投资者与筹资者的桥梁,是证券市场运行的核心。在证券市场起中介作用的实体是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通常把两者合称为证券中介机构。
     1.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又称证券商,它是指依法设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业务内容划分,有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三类。
     证券承销商是依照规定有权包销或代销发行人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一级市场上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媒介,其作用是受发行人的委托,寻找潜在的投资公众,并通过广泛的公关活动,将潜在的投资人引导成为真正的投资者,从而使发行人募集到所需要的资金。
     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开立帐户、接受委托代理买卖以及证券过户、保管、清算、交割等。
     证券自营商是指自行买卖证券,从中获取差价收益,并独立承担风险的证券经营机构。
     2.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资信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四、自律性组织
     自律性组织有证券行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行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行业协会应当履行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会员执行有关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制定规则,组织培训和开展业务交流,调解纠纷,就证券业的发展开展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它职责。
     根据我国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主要职责有:提供交易场所与设施;制定交易规则;监管在该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会员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确保市场公平;公布行情等。
     五、证券监管机构
     我国的政府监管机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