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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发布时间:2013-10-31 15:33:54


   由于证券公司在市场上处于特殊地位,其自营业务量在整个市场业务量中占有一定份额,因此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过程中是否遵守规则对市场的规范运作影响较大。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始终保持遵纪守法意识,防范和制止各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为了加强管理,《证券法》明确规定了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禁止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时,严禁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这种交易严重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造成证券收益异常分配,既损害投资者利益,又破坏证券市场的稳定。 1.常见的内幕交易包括以下行为: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二)内幕信息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禁止操纵市场 所谓操纵市场,是指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制造证券交易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的行为。 操纵市场的行为会对证券市场构成严重危害。操纵市场是人为制造虚假的证券供给和需求,扰乱正常的供求关系,造成证券价格异常波动,从而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因此,证券公司在从事自营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操纵市场的行为。 《证券法》明确列示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禁止的行为 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