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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

发布时间:2013-10-31 15:33:54


   证券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同时,应当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自营业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一投资决策机构一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在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中关于自营业务规模等风险控制指标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等情况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进行落实。自营业务具体投资运作管理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决定。 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 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应在投资决策机构作出的决策范围内,根据授权负责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和执行工作。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进行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要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自营业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 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集体决策并采取书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运作管理 根据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特点和管理要求,自营业务运作管理重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控制运作风险 应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 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建立健全自营账户的审核和稽核制度,严禁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严禁使用他人名义和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加强自营业务资金的调度管理和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业务所需资金的调度和会计核算。 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二)确定运作原则 应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自营总规模的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度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完善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自营业务部门只能在确定的自营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从证券池内选择证券进行投资。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止盈止损的决策、执行与实效评估应当符合规定的程序并进行书面记录。 (三)建立运作流程 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运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行使相应的职责;应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指令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 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定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同时,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数据资料备份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四)专人负责清算 自营业务的清算应当由公司专门负责结算托管的部门指定专人完成。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 (一)自营业务的风险 自营业务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规风险。合规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等行为,如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可能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动,造成证券公司自营亏损的风险。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所谓自营业务的风险性或高风险特点也主要是指这种风险。 3.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规模失控,管理不善、内控不严或操作失误而使自营业务受到损失的风险。 (二)自营业务风险的防范 自营业务风险的防范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由于证券自营业务的高风险特性,为了控制经营风险,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权益类证券是指股票和主要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主要是应加强自营业务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的管理。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 (1)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自营业务的研究策划、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等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中、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和岗位负责,以形成有效的自营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2)应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自营账户应由独立于自营业务的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自营账户审批和稽核制度,采取措施防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借用账户等风险。防止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混合操作。 (3)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加强电子交易数据的保存和备份管理,确保自营交易清算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确保自营部门和会计核算部门对自营浮动盈亏进行恰当的记录和报告。自营部门应建立交易操作记录制度并设置交易台账,详细记录每日交易情况,并定期与财会部门对账。 (4)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风险监控部门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并能从前、中、后台获取自营业务运作信息与数据,对证券持仓、盈亏状况、.风险状况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控量化指标体系。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定期或不定期对自营业务进行检查或稽核,确保自营业务各项风险指标符合监管指标的要求并控制在证券公司可承受范围之内。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系统的功能,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应的风险监控阀值,通过系统的预警触发装置自动显示自营业务风险的动态变化,提高动态监控效率。 (5)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定期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提供风险监控报告,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自营业务部门、合规部门等相关部门。发现业务运作或风险监控指标值存在风险隐患或不合规时,要立即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及自营业务相关部门应对风险监控部门的监控报告和处理建议及时予以反馈,报告与反馈过程要进行书面记录。 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引进和开发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逐步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测量和监控程序,使风险监控走向科学化。 (6)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由风险监控部门根据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的检查情况和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7)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完善风险调整基础上的绩效考核机制,遵循客观、公正、可量化原则,对自营业务人员的投资能力、业绩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 (8)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9)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自营业务关键岗位人员离任前,应当由稽核部门进行审计。 (三)证券自营业务信息报告 1.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自营资产质量、自营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董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自营业务内部报告进行阅签和反馈。 2.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 (1)自营业务账户、席位情况。 (2)涉及自营业务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3)自营风险监控报告。 (4)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明确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负责部门、报告流程和责任人。对报告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