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帮助手册 > 相关文档 > 基金证券电子书 > 证券投资基金 > 第七章 基金的估值、费用与会计核算

第一节 基金资产估值

发布时间:2013-11-04 11:21:14


   一、基金资产估值的概念 基金资产估值是指通过对基金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及所有负债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估算,进而确定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过程。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全部资产的价值总和。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基金所有负债即是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当前的总份额,就是基金份额净值。用公式表示为: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基金负债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赎回资金金额的基础,也是评价基金投资业绩的基础指标之一。 二、基金资产估值的重要性 由于基金份额净值是开放式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计算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要求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必须准确。 对于基金投资者来说,申购者希望以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进行申购;赎回者希望以高于实际价值的价格进行赎回;而基金的现有持有人则恰恰相反,希望流人比实际价值更多的资金,流出比实际价值更少的资金。因此,基金份额净值必须是公允的。 广义上讲,每份基金都与基金的各项资产及各项负债按一定的比例一一对应,因此,投资者申购一份基金所付出的金额应该在市场上按当前价格购买对应的资产,而赎回的投资者从基金中获取的金额也应是基金在市场上按当前价格出售相应资产所能获得的金额。这就是在估值过程中一般均采用资产最新价格的原因。否则,申购或赎回的价格错误将会引起基金资产的稀释或浓缩。 基金管理人为了提高基金业绩从而达到吸引投资者的目的,有可能操纵估值结果,从而造成资产估值不公允。因此,各国(地区)的监管机构对基金资产估值都非常重视。 三、基金资产估值需考虑的因素 (一)估值频率 基金一般都按照固定的时间间隔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通常监管法规会规定一个最小的估值频率。对开放式基金来说,估值的时间通常与开放申购、赎回的时间一致。目前,我国的开放式基金于每个交易日估值,并于次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封闭式基金每周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但每个交易日也都进行估值。 海外的基金多数也是每个交易日估值,但也有一部分基金是每周估值一次,有的甚至每半个月、每月估值一次。基金估值的频率是由基金的组织形式、投资对象的特点等因素决定的,并在相关的发行法律文件中明确。 (二)交易价格 当基金只投资于交易活跃的证券时,对其资产进行估值较为容易。这种情况下,市场交易价格是可接受的,也是可信的,直接采用市场交易价格就可以对基金资产估值。 当基金投资于交易不活跃的证券时,资产估值问题则要复杂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基金持有的证券要么没有交易价格,要么交易价格不可信。 比如我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就会经常出现以下情况:某些证券品种交易次数很少,或者根本就没有交易;某些品种开始时有交易,但交易越来越少。在我国股票市场上也有过某些出现严重问题的股票。由于涨跌停板的限制,一些股票会接连几个交易日封于涨跌停位置。 在上述情况下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时就需要非常慎重,其中证券资产的流动性是非常关键的因素。 (三)价格操纵及滥估问题 在对基金资产估值时还需注意价格操纵和滥估问题。例如,某债券流动性很差,基金管理人可以连续少量买人以“制造”出较高的价格,从而提高基金的业绩,这就是价格操纵。 而在对流动性差的证券及问题证券进行估值时需要有主观判断,此时的主观判断如果由基金管理人来做出,便为滥估提供了机会。 因此,要避免基金资产估值时出现价格操纵及滥估现象,需要监管当局颁布更为详细的估值规则来规范估值行为,或者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通过估值技术获得所持有证券的公允价值,基金托管人应对管理人所采用的估值技术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查,以保证通过估值技术获得的估值结果是公允的。 (四)估值方法的一致性及公开性 估值方法的一致性是指基金在进行资产估值时均应采取同样的估值方法,遵守同样的估值规则。估值方法的公开性是指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需要在法定募集文件中公开披露。假若基金变更了估值方法,也需要及时进行披露。 四、我国基金资产估值实务 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年11月26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3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为规范基金各类投资品种的估值业务,确保基金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及时、准确地进行份额净值计价,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基金资产的估值做了明确规定。 (一)基金资产估值的责任人 我国基金资产估值的责任人是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负有复核责任。 为准确、及时进行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基金估值的原则和程序;建立健全估值决策体系;使用合理、可靠的估值业务系统;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确保估值人员熟悉各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及具体估值程序;不断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定期审阅估值原则和程序,确保其持续适用性。 托管银行在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之前,应认真审阅基金管理公司采用的估值原则和程序。当刘估值原则或程序有异议时,托管银行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做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钊达成一致意见。 为提高估值的合理性和可靠性,行业还成立了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定期评估基金行业的估值原则和程序,并对活跃市场上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提出具体估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在进行基金估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及相关复核工作时,可参考工作小组的意见,但是并不能免除各自的估值责任。 (二)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对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并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确认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数额。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三)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分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如异常原因导致长期停牌或临时停牌的股票等),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以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据具体情况与托管银行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四)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交易所上市股票和权证以收盘价估值,上市债券以收盘净价估值,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估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下述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1)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2)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听巨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 式中: FV—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做相应调整); P—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I—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 (1)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2)对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一般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因重大特殊事项而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需要按估值基本原则判断是否采用估值技术。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介绍了此类股票常用估值方法,包括指数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场价格模型法和估值模型法等,供管理人对基金估值时参考。目前,有基金管理人采用指数收益法对部分长期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五)计价错误的处理及责任承担 1.基金管理公司应制订估值及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识别及应急方案。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公司应立即纠正,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当计价错误达到0.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公告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2.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在进行基金估值、计算或复核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中,未能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分别对各自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基金有以下情形时,可以暂停估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反钾因暂停巷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QDII基金资产的估值问题 (一)估值责任人 QDII基金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与境内的证券投资基金相比,其运作链条较长,参与机构较多,其投资管理和运作目前仍在试行之中。 根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在履行职责时应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在实践中,基金管理公司是QDII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的责任主体,托管人仍负有复核责任。 (二)QDII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及披露 在《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7]81号)中,对QDII基金的净值计算及披露做了明确规定: 1.基金份额净值应当至少每周计算并披露一次,如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 2.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3.基金份额净值应当以人民币或美元等主要外汇货币单独或同时计算并披露。 4.基金资产的每买人、卖出交易应当在最近份额净值的汁算中得到反映。 5.流动性受限的证券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6.衍生品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7.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合理确定开放式基金资产价格的选取时间,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中载明。 8.开放式基金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集合计划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明确小数点后的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