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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

发布时间:2013-11-04 11:21:14


   一、内部控制的概念、目标与原则 根据2008年1月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时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基金销售机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应履行健全性、有效性、独立性和审慎性原则。健全性原则,即内部控制应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部门、涉及基金销售的分支机构及网点、人员,并涵盖到基金销售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有效性原则,即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与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独立性原则,即基金销售机构内各分支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审慎性原则,即制定内部控制应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目标。 二、内部环境控制 基金销售机构的内部环境控制,即对影响基金销售的各种环境因素进行的控制。主要包括: 1.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高效的业务执行系统、健全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2.建立包括基金产品、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运营操作等在内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律立健全内部授权控制体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同时,通过制度建设,防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发生。 三、销售决策流程控制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建立科学的销售决策机制。 基金销售机构总部应在科学、客观研究评价基础上对本机构的总体销售策略、网点设置、基金产品、激励政策、合作的服务提供商做出决策,分支机构及销售人员应严格执行机构总部做出的销售决策。 2.对其销售分支机构的整体布局、规模发展和技术更新等进行统一规划,对分支机构的选址、投人与产出进行严密的可行性论证。 3.建立科学的基金产品评价体系,审慎选择所销售的基金产品,对基金产品的基本情况进行持续的跟踪和关注,并定期形成基金产品评价报告备查。 4.选择的合作服务提供商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资质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合作服务提供商选择标准和业若流程,充分评估相关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合作的服务提供商主要包括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等。 5.重大决策过程应留有书面记录,供监察稽核部门及监管机关等单位核查。 四、销售业务流程控制 1.制定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程,对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账户类业务,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类业务及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措施等被动接受类业务做出规定。 2.制定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含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保证基金销售资金的安全于账户的有序管理。 3.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确保基金销售资金的清算与交收的安全性、及时性和高效性,保证销售资金的清算与交收工作顺利进行。 4.制定客户服务标准,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 5.加强对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和发放的控制。宣传推介材料应事先经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制定《投资人权益须知》,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投资人办理基金业务流程,基金分类、评级等的基本知识以及投资风险提示,向基金销售机构、自律组织以及监管机构的投诉方式和程序,基金销售机构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投资人说明的内容。 7.建立完备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 8.建立严格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9.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重点关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异常交易行为。 五、会计系统内部控制 基金销售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基金销售机构应将自有资产与投资人资产分别设账管理。应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确保各项费用报酬的收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销售合同、代销协议或合作协议的约定。应当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及时准确地完成资金清算,确保投资人资产的安全。应在内部每日完成各销售网点与基金销售总部的信息与资金的对账,在外部定期完成与客户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信息与资金的对账。 六、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整的信息管理体系,设置必要的信息管理岗位,对重要业务环节应当实行双人双岗。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确保系统安全运行。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系统数据应逐日备份并异地妥善存放。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基金投资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15年。 七、监察稽核控制 基金销售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监察稽核部门或岗位,就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监察、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监察稽核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客观公正,依法稽核。监察稽核人员对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异常交易情况或者重大风险隐患应当向基金销售机构管理层或监管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