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普通股票与优先股票
发布时间:2013-07-01 21:30:50
一、普通股票的特征
(一)普通股票的基本特征
1.普通股票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股票
2.普通股票是标准的股票
3.普通股票是风险最大的股票
(二)普通股票的功能
1.构成股份制企业的资本;
2.为股份制企业利润分配提供依据;
3.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工具;
4.为证券市场发展提供了基础。
二、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作为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
2.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他们有权要求从股份公司经营的利润中分取股息和红利;二是他们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3.选择管理者
4.其他权利
如优先认股权,是指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数,以一定比例及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的权利。这种权利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能保证普通股股东在股份公司中保持原有的持股比例。二是能保护原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和持股价值。
(二)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三、优先股票的特征
(一)优先股票的定义
优先股票与普通股票相对应,是指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如优先分配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权)的股票。
(二)优先股票的特征
与普通股票相比较,优先股票的特点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股息率固定
优先股票在发行之时就约定了固定的股息率,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今后如何变化,该股息率不变。
2.股息分派优先
在股份公司盈利分配顺序上,优先股票排在普通股票之前。
3.剩余资产分配优先
当股份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进行清算时,在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但排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4.一般无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通常不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
四、优先股票的种类
(一)累积优先股票和非累积优先股票
所谓累积优先股票,是指历年股息累积发放的优先股票,即公司在任何营业年度内未支付的优先股股息可以累积起来,由以后营业年度的盈利一起付清。
所谓非累积优先股票,是指股息当年结清不能累积发放的优先股票。它的特点是股息分派以每个营业年度为界,当年结清。如果本年度公司的盈利不足以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对其所欠部分,公司将不予累积计算,优先股股东也不得要求公司在以后的营业年度中予以补发。
(二)参与优先股票和非参与优先股票
所谓参与优先股票,是指除了按规定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还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本期剩余盈利分配的优先股票。参与优先股票又可以分为全部参与优先股票和部分参与优先股票两种。全部参与优先股票有权与普通股票一起等额分享本期的剩余盈利,其收益没有上限规定。部分参与优先股票则规定了收益的上限,但它与非参与优先股票相比,仍有可能获得相对高的收益。
所谓非参与优先股票,是指除了按规定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无权再参与对本期剩余盈利分配的优先股票。非参与优先股票是一般意义上的优先股票,其股息的收入仅以事先规定的股息率为限,即使公司在本期内盈利高,普通股票股东获取红利很多,它也不能与普通股票股东一起再次分享公司剩余盈利。
(三)可转换优先股票和不可转换优先股票
所谓可转换优先股票,是指发行后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持有者将它转换成其它种类股票的优先股票。
所谓不可转换优先股票,是指发行后不允许其持有者将它转换成其它种类股票的优先股票。
(四)可赎回优先股票和不可赎回优先股票
所谓可赎回优先股票,是指在发行后一定时期可按特定的赎买价格由发行公司收回的优先股票。可赎回优先股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强制赎回,即这种股票在发行时就规定,股份公司享有赎回与否的选择权。一旦发行该股票的公司决定按规定条件赎回,股东别无选择而只能缴回股票。另一种是任意赎回,即股东享有是否要求股份公司赎回的选择权。
所谓不可赎回优先股票,是指发行后根据规定不能赎回的优先股票。
(五)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和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票
所谓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是指股票发行后股息率可以根据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的优先股票。
所谓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票,是指发行后股息率不再变动的优先股票。一般的优先股票就是指这种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