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与交收
发布时间:2013-10-31 15:33:54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一)初始清算与交收 在回购交易日,中国结算公司于当日收市后根据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相关规定,按成交金额将结算参与人当日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结算参与人客户或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付款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二)到期清算交收 回购交易到期清算日收市后,中国结算公司按到期购回金额将到期购回的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其到期清算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 到期购回金额=购回价格×成交金额÷l00 购回价格=100+成交年收益率×100×回购天数÷360 (三)质押券管理 ▲在回购交易存续期间,融资方需在质押库中存放足额的债券作为质押。融资方结算参与人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国结算公司申报提交质押券,与中国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 ▲质押券欠库的,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当于次一交易日补足质押券。 (四)违约处理 ▲质押券欠库的,中国结算公司在该日日终暂不交付或从其资金交收账户中扣划与质押券欠库量等额的资金。如次一交易日未补充申报提交,或补充申报提交质押券后相关证券账户仍然发生质押券欠库的,从该交易日起(含节假日)向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收取违约金。 ▲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额金额×违约天数×违约金比例 ▲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1个交易日内,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中国结算公司接受该结算参与人提出的转回多余质押券的申报。 ▲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1个交易日内,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中国结算公司可以按规定确定足额可供处分的质押券。从违约后第二个交易日起,中国结算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质押券,以充抵结算参与人未支付的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 (五)标准券折算率和融资额度计算 1.标准券折算率的计算和公布。标准券折算率是指一单位债券可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其面值的比率。 2.融资额度的计算。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收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是首次交收日至到期交收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收日,不含到期交收日(“算头不算尾”)。 ▲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三、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 初始结算 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 到期结算 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采用逐笔方式交收。此时,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 ▲结算参与人应当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用于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资金和证券交收。 ▲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实行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货银对付制度。在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的交收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与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履约金。 (一)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 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业务流程如下: 1.清算。买断式回购初始交易日(T日)。 2.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 ﹥ 资金方面,T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进行T+0资金预交收。T+1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资金交收时,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资金交收账户划拨至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 证券方面,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将处于交收状态的国债在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之间进行划拨。 (二)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 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的交收时点为R+1日(R为到期日)14:00。回购到期清算日(R日)9:00~15:O0,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通过PROP系统对当日到期的一笔或多笔买断式回购申报不履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接受对同一笔交易的多次申报,但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 到期购回结算业务流程如下: 1.到期购回日(R日)。 2.到期购回交收日(R+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R+1 日14:00进行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资金交收,在剔除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已做不履约申报的交易后,按买断式回购的成交顺序自前往后逐笔检查其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是否有足额资金。若足额则完成该笔资金交收;若该资金交收账户中当前可用于交收的余额小于某笔交易的金额,则判定该笔交易为融资方违约,不进行该笔交易的资金交收。 ①对融资方违约的交易,融券方应付国债义务自动解除,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原冻结的标的国债予以解冻,解冻国债在R+2日可用。 ②对于双方均履约的交易,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每个参与人应付或应收汇总两个金额,在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进行借记或贷记处理;同时,将卖出证券账户中相应标的国债解冻,划拨至融券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再划拨至融资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代为划拨至相应买入证券账户。 3.到期购回交收日(R+1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当日交收完成后,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向参与人发送交收明细数据。 (三)履约金返还规则 交收结果 保证金归属 双方均履约 退还双方 融资方履约,融券方申报不履约 归融资方 融资方履约,融券方无力履约 归融资方 双方均无力履约 归风险基金 融资方申报不履约,融券方履约 归融券方 双方均申报不履约 归风险基金 融资方申报不履约,融券方无力履约 归风险基金 融资方无力履约,融券方履约 归融券方 融资方无力履约,融券方申报不履约 归风险基金 总结起来有三种:双方履约,履约金退还双方;一方履约,一方不履约,履约金给履约的一方;双方均违约,履约金归风险基金。 ﹥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于R+2日日终,在结算参与人现有资金交收账户内完成包括履约金返还的净额资金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