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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委托买卖

发布时间:2013-07-09 15:05:14


一、委托形式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是通过委托证券经纪商来进行的,此时,投资者是证券经纪商的客户(下文中的客户即指委托证券经纪商来代理买卖证券的投资者)。客户在办理委托买卖证券时,需要向证券经纪商下达委托指令。委托指令有不同的具体形式,可以分为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两大类。
    (一)柜台委托
    柜台委托是指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证券营业部交易柜台,根据委托程序和必需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采用柜台委托方式,客户和证券经纪商面对面办理委托手续,加强了委托买卖双方的了解和信任,比较稳妥可靠。
    (二)非柜台委托
    非柜台委托主要有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形式。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供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范本)》的要求,客户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客户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对证券公司电脑系统和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
    1.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人工电话委托是指客户将委托要求通过电话报给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根据电话委托内容向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传真委托是指客户填写委托内容后,采用传真的方式表达委托要求,证券经纪商接到传真委托书后,将委托内容输入交易系统申报进场。
    2.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这里的自助方式是自助终端委托,即客户通过证券营业部设置的专用委托电脑终端,凭证券交易磁卡和交易密码进入电脑交易系统委托状态,自行将委托内容输入电脑交易系统,以完成证券交易。电话自动委托是指证券经纪商把电脑交易系统和普通电话网络连接起来,构成一个电话自动委托交易系统;客户通过普通电话,按照该系统发出的指示,借助电话机上的数字和符号键输入委托指令。
    3.网上委托。网上委托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基于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的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向客户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包括需下载软件的客户端委托和无需下载软件、直接利用证券公司网站的页面客户端委托。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设备。
    客户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也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证券公司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出现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等异常情况时,客户可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二、委托内容
    (一)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
    在委托指令中,不管是采用填写委托单还是自助委托方式,都需要反映客户买卖证券的基本要求或具体内容,这些主要体现在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中。以委托单为例,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包括:
    1.证券账号。客户在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时,必须填写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号码;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时,必须填写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号码。
    2.日期。日期即客户委托买卖的日期,填写年、月、日。
    3.品种。品种指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名称,也是填写委托单的第一要点。填写证券名称的方法有全称、简称和代码三种(有些证券品种没有全称和简称的区别,仅有一个名称)。通常的做法是填写代码及简称,这种方法比较方便快捷,且不容易出错。上海证券代码和深圳证券代码都为一组6位数字。委托买卖的证券代码与简称必须一致。表2-1列举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两只股票的代码、简称和全称。

    4.买卖方向。客户在委托指令中必须明确表明委托买卖的方向,即是买进证券还是卖出证券。
    5.数量。这是指买卖证券的数量,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整数委托是指委托买卖证券的数量为1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个交易单位俗称“1手”。零数委托是指客户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1个交易单位。目前,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买卖申报数量的具体规定,将在后面进一步说明。
    6.价格。这是指委托买卖证券的价格。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中,涉及委托买卖证券价格的内容包括委托价格限制形式、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债券交易报价组成等方面。这些内容也将在后面进一步说明。
    7.时间。这是指客户填写委托单的具体时点,也可由证券经纪商填写委托时点,即上午×时×分或下午×时×分。这是检查证券经纪商是否执行时间优先原则的依据。
    8.有效期。这是指委托指令的有效期间。如果委托指令未能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证券经纪商应继续执行委托。委托有效期满,委托指令自然失效。委托指令有效期一般有当日有效与约定日有效两种。当日有效是指从委托之时起至当日证券交易所营业终了之时止的时间内有效;约定日有效是指委托人与证券公司约定,从委托之时起到约定的营业日证券交易所营业终了之时止的时间内有效。如不在委托单上特别注明,均按当日有效处理。我国现行规定的委托期为当日有效。
    9.签名。客户签名以示对所作的委托负责。若预留印鉴,则应盖章。
    10.其他内容。其他内容涉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号码、资金账号等。
    (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数量的规定
    2006年5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两个交易规则在有关证券买卖申报数量方面大多数规定相同,个别地方有差异。表2—2列示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竞价交易进行证券买卖的申报数量,表2—3则列示了两家证券交易所通过竞价交易进行证券买卖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 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 000元标准券为1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价格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买卖申报价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
    1.委托价格限制形式。从委托价格的限制形式看,可以将委托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市价委托的优点是:没有价格上的限制,证券经纪商执行委托指令比较容易,成交迅速且成交率高。市价委托的缺点是:只有在委托执行后才知道实际的执行价格。尽管场内交易员有义务以最有利的价格为客户买进或卖出证券,但成交价格有时会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当市场价格变动较快时。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要求证券经纪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即必须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证券,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限价委托方式的优点是:证券可以以客户预期的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成交,有利于客户实现预期投资计划,谋求最大利益。但是,采用限价委托时,由于限价与市价之间可能有一定的距离,故必须等市价与限价一致时才有可能成交。此时,如果有市价委托出现,市价委托将优先成交。因此,限价委托成交速度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在证券价格变动较大时,客户采用限价委托容易坐失良机,遭受损失。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规定,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同时,证券交易所也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不过,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在市价申报类型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不完全相同。
    (1)上海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类型。《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根据市场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①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②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5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2)深圳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类型。《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根据市场需要,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①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②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③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⑤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⑥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所谓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是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所谓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是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所谓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是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所谓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是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所谓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是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2.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证券交易有不同的种类,不同种类证券的交易就可能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规定,股票交易的报价为每股价格,基金交易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交易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交易(指债券现货买卖)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在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人民币。《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另外,根据市场需要,我国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4.债券交易报价组成。对于债券交易报价来说,客户还需要注意债券标价的内涵。
    从交易价格的组成看,债券交易有两种: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在净价交易的情况下,成交价格与债券的应计利息是分解的,价格随行就市,应计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
    过去,我国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采用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报价系统和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显示净价价格和应计利息额。根据净价的基本原理,应计利息额的计算公式应为:
    应计利息额=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公式中各要素的含义为:
    (1)应计利息额:零息债券是指发行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附息债券是指本付息期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
    (2)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是指票面利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
    (3)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成交日实际日历天数。
    (4)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计算机系统按每百元利息额的精度(小数点后保留8位)计算;交割单所列应计利息额按四舍五人原则,以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列示。
    (5)债券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债券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
    例2-1:某债券面值为100元,票面利率为5%,起息日是8月5日,交易日是12月18日,则已计息天数是136天。交易日挂牌显示的应计利息额为:
    应计利息额=100×5%÷365×136=1.86(元)
    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也采用净价交易方式。
    三、委托受理、执行与委托撤销
    (一)委托受理
    证券经纪商在收到客户委托后,应对委托人身份、委托内容、委托卖出的实际证券数量及委托买入的实际资金余额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接受委托。
    1.验证与审单。验证主要是对客户委托时递交的相关证件(如身份证件等)进行核实,审单主要是检查客户填写的委托单。证券经纪商要根据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对客户的证件和委托单在合法性和同一性方面进行审查。这些审查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合法性,提高成交的准确率,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2.查验资金及证券。在不采用信用交易的情况下,投资者必须用自己账户上的资金买入证券,或者卖出自己账户上实际存在的证券。因此,证券经纪商在受理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时,要查验证实客户的资金及证券。
    另外需要说明,如果客户采用自助委托方式,则当其输入相关的账号和正确的密码后,即视同确认了身份。证券经纪商的电脑系统还自动检验客户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和价格等是否符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二)委托执行
    证券经纪商接受客户买卖证券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1.申报原则。证券经纪商接受客户委托后应按“时间优先、客户优先”的原则进行申报竞价。时间优先是指证券经纪商应按受托时间的先后次序为委托人申报。客户优先是指当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申报与客户委托买卖申报在时间上相冲突时,应让客户委托买卖优先申报。在我国,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取得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设专门管理人员和专用交易终端从事自营业务,不得因自营业务影响经纪业务。这样,就从制度上限制了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申报抢先客户委托买卖申报的情况。
    证券经纪商在接受客户委托、进行申报时还应该做到: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均必须公开申报竞价;在申报竞价时,须一次完整地报明买卖证券的数量、价格及其他规定的因素;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买进委托与卖出委托且种类、数量、价格相同时,不得自行对冲完成交易,仍应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竞价。
    2.申报方式。申报方式有两种,一种由证券经纪商的场内交易员进行申报,另一种由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直接申报。在前一种情况下,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在受理客户委托后,要按受托先后顺序用电话将委托买卖的有关内容通知其场内交易员(俗称“红马甲”),由场内交易员通过场内电脑终端将委托指令输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后一种情况下,证券经纪商的电脑系统要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联网;客户利用自助委托方式,自行将委托指令输入证券经纪商电脑系统,经审查确认后,再自动传送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是由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在进行委托审查后,将委托指令直接通过终端机输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无需其场内交易员再行输入。客户自行输入委托指令这种方式,缩短了申报时间与成交回报时间,而且减去了场内交易员人工报盘的环节,从而降低了申报的差错,减少了客户与证券经纪商的纠纷,因此成为目前主要的申报方式。前一种申报方式更多地是作为备用应急的手段。
    另外,B股的境外客户在境外委托时,有一些不同于境内委托申报的特点。境外客户若要买卖B股,必须通过境外的证券代理商进行。境外证券代理商通过国际通信设备将客户的指令传给其派驻证券交易所的B股场内交易员,再由驻场B股交易员将委托指令通过终端输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3.申报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规定,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证券交易所市场休市。另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关于申报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每个交易日9:20~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00。每个交易日9:20~9:25、14:57~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每个交易日9:25~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都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三)委托撤销
    1.撤单的条件。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客户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证券营业部申报竞价成交后,买卖即告成立,成交部分不得撤销。
    2.撤单的程序。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客户变更或撤销委托,在采用证券经纪商场内交易员进行申报的情况下,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须即刻通知场内交易员,经场内交易员操作确认后,立即将执行结果告知客户。在采用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直接申报的情况下,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可直接将撤单信息通过电脑终端输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撤单。对客户撤销的委托,证券经纪商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