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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席位和交易单元

发布时间:2013-07-09 15:05:14


一、会员制度
    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交易所是最主要的交易场所。对于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是通过交易所会员来代理买卖证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取会员制。它们通过接纳证券公司入会,组成一个自律性的会员制组织。
    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普通会员应当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公司。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证券交易所要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其中重要的一环是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这一规则的内容包括总则、会员资格管理、席位与交易权限管理、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等。
    (一)会员资格
    证券公司要成为会员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来说,证券交易所是从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资格及能力、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等方面规定人会的条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此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有:
    1.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2.具有良好的信誉、经营业绩和一定规模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4.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各项会员经费。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会员的权利。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享有某些权利,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这方面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参加会员大会。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4)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
    (5)对证券交易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6)按规定转让交易席位等。
    2.会员的义务。证券交易所会员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这方面的规定也大致相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
    (2)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
    (3)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此项规定)。
    (4)维护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5)按规定缴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以及相关的业务报表和账册。
    (6)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等。
    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定的处分。
    (三)会员资格的申请与审批
    证券公司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首先要将一系列相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如申请书、设立的批准文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及主要业务规章制度等。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同意接纳的,向该证券公司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四)日常管理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1名,组织、协调会员与证券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会员应当设会员业务联络人1~4名,根据授权代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会员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有:办理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席位、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交易权限管理等相关业务;报送统计月报、年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组织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务相关的会员内部培训;组织会员相关业务人员参加证券交易所举办的培训;协调会员与证券交易所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改造、测试等;每日浏览证券交易所网站会员专区,及时接收本所发送的业务文件,并予以协调落实;及时更新会员专区中的会员总部、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与公告义务;督促会员及时缴纳各项费用;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会员交易系统运行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按时缴纳相关费用。会员拖欠证券交易所相关费用的,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会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指定托管、接管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缴纳为保证证券交易正常进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不能按时缴纳的,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五)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
    1.监督检查。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会员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根据监管需要,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证券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证券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警示。
    (2)书面警示。
    (3)要求整改。
    (4)约见谈话。
    (5)专项调查。
    (6)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7)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监管,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的业务报表、账册、原始凭证、开户资料及其他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误导性的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2.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会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律处分措施:
    (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3)暂停或者限制交易。
    (4)取消交易权限。
    (5)取消会员资格。
    证券交易所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可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会员受到上述第(3)、(4)、(5)项纪律处分的,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证券交易所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会员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证券交易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下列纪律处分措施:
    (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另外,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别会员的管理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若符合条件,经申请可以成为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条件是:依法设立且满1年;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1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1.特别会员享有的权利有:
    (1)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
    (3)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2.特别会员应承担的义务有: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接受证券交易所年度检查和临时检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3)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业务与事务。
    (4)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缴纳特别会员费及相关费用。
    特别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籍。特别会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章程和规则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如警告、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取消会籍等。
    二、交易席位和交易单元
    (一)交易席位的含义
    在传统意义上,交易席位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了交易资格的含义,即取得了交易席位后才能从事实际的证券交易业务。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管理制度看,交易席位代表了会员在证券交易所拥有的权益,是会员享有交易权限的基础。
    (二)交易席位的管理
    1.交易席位的取得和享有的权利。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权利之一是参加交易,参加交易先要取得交易席位。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制度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至少取得并持有一个席位。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购买席位,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会员之间转让席位。
    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例): 
    (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证券交易。
    (2)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
    (3)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
    (4)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
    (5)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交易席位的转让。证券交易所为了保证证券交易正常、有序地进行,要对会员取得的交易席位实施严格管理。证券交易所会员不得共有席位,席位也不得退回证券交易所。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交易席位可以转让,但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制度:席位只能在会员间转让;会员转让席位的,应当将席位所属权益一并转让;会员转让席位,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存在欠费或不履行证券交易所规定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三)交易单元
    交易单元是指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与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若要进人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要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交易单元是交易权限的技术载体。会员参与交易及会员权限的管理通过交易单元来实现。
    下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的规定,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的相关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1个或1个以上的交易单元。会员通过其在交易所设立的交易单元参与证券交易,接受交易所交易服务和管理。会员从事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
    1.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
    2.大宗交易。
    3.协议转让。
    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
    5.融资融券交易。
    6.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
    7.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为交易单元提供下列使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资源和获取交易系统服务的功能:
    1.申报买卖指令及其他业务指令。
    2.获取实时及盘后交易回报。
    3.获取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相关新闻公告。
    4.配置相应的通信通道等通信资源,接入和访问交易所交易系统。
    5.获取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其他服务权限。
    会员设立的交易单元通过网关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接。会员可通过多个网关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也可通过一个网关进行多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但不得通过其他会员的网关进行交易申报。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可将其设立的交易单元提供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使用。
    会员通过交易单元从事证券交易业务,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缴纳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与流量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