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电子交易居间服务协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是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乙方是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募集机构。甲乙双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电子交易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甲方通过点击确认的方式或乙方系统提供的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与乙方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及展恒基金服务平台所包含的其他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项规则的条款和条件有关的各项规定:
第一条 重要提示
1、甲方在申请使用乙方电子交易系统时,已完全了解以下内容:
(1)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2)私募投资基金仅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a.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b.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3)乙方作为募集机构可以在甲方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
(4)在甲方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乙方作为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5)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甲方投资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6)甲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经乙方介绍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7)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8)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前,应了解私募基金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详细阅读基金合同,了解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
(9)乙方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募集机构的职责,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电子交易系统,并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电子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3、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合理措施保护投资者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示甲方进行电子交易仍然存在风险,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可能会受到非法干扰或侵入。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未经许可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中断或停顿。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可能出现错误并误导包括甲方在内的投资者。
(5)甲方的电子交易身份可能会被泄露或仿冒。
(6)甲方使用的计算机、手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甲方造成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给甲方造成损失。
(7)由于甲方的计算机、手机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可能对甲方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8)因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9)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其它风险。
(10)其他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的风险或事项。对甲方的电子交易,乙方有权对投资者的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行为的证明。任何通过密码验证或甲方账户登录后所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甲方自身行为,甲方应予以认可。上述风险所导致的损失或责任,均应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甲方一经使用,即视为甲方已经完全了解并理解电子交易方式相应的风险,并且能够承担可能带来的风险或损失。尽管如此,乙方承诺将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资料信息的安全。
第二条 释义
1、电子交易:是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投资者(甲方)提供的,投资者通过乙方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客户交易终端系统,或乙方指定并授权的网上交易系统、客户交易终端系统从事账户管理和基金交易的行为。
2、投资者(甲方):指依照基金管理人发行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电子交易的投资者。
3、支付机构:指经乙方指定授权、并与乙方有合作协议的支付机构。支付机构可以是第三方支付公司,也可以是发卡银行本身。投资者从事电子交易时,资金往来均应通过支付机构划付。
4、发卡银行:指经支付机构指定授权、并与支付机构有合作关系的银行。发卡银行允许其借记卡持有人,通过支付机构办理基金电子交易相关资金结算业务。
5、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
6、交易账户:是指甲方开立的记录其通过乙方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及份额变动情况的账户。
7、认购:指在基金初始销售期间,甲方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甲方在基金开放日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甲方在基金开放日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换取现金的行为。
10、T日:是指乙方确认的甲方提交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11、T+n日:是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12、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的工作日。
第三条 服务内容
本协议所述电子交易服务的内容包括账户开立、账户资料变更、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相关信息查询及其他相关业务。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甲方已经了解并完全理解使用电子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并且表明对上述损失不向乙方追索。
2、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中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合同所有内容及规定。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电子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并承诺上述业务视同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甲方确认展恒基金向甲方提供或展示的基金相关材料及法律文件,其中的信息并不构成对基金未来业绩的任何承诺或者任何保证;且甲方同意届时不会也不得以该等材料或者其中的信息作为证据,向展恒基金提出最低收益或者主张展恒基金返还投资本金、实现最低收益或者进行任何赔偿。
4、甲方承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且保证用于投资乙方所销售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开立乙方基金交易账户时必须提供真实姓名、有效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并接受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合作支付机构验证身份。甲方保证所输入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此承担责任,如有变化,甲方应当按乙方导引及相关业务指南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甲方承诺独立使用本合同规定的电子交易服务,不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利用该系统从事基金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7、甲方确保其用于电子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甲方应自行承担其账户信息和密码的保密义务。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账户信息和密码,不应将密码记载在任何他人可以看到的载体上,不应将账户信息和密码告知任何第三方(包括甲方的配偶、子女或其他关系亲密的人员),并应定期更换甲方的密码。甲方确认,凡是使用甲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申请,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交易申请。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9、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甲方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10、甲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攻击乙方网络或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1、甲方对其各项交易申请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12、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3、甲方承诺乙方保留或所得到的电子交易数据为甲方交易行为唯一有效证据,并承认其等同于书面签署之法律文件之效力。
14、甲方同意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以任何方式使用本网站的任何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展恒基金合理地认为甲方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任何言论和其它行为,违反或可能违反上述法律和法规的任何规定及乙方的政策、本协议等文件的,展恒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不经任何事先通知终止向甲方提供本网站的服务。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乙方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措施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对甲方委托的电子交易,乙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账户资料、委托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4、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服务。
第六条 特别提示
1、电子交易协议的签署提示:甲方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电子交易业务前必须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并与支付机构和/或发卡银行签订支付服务和/或资金结算相关协议。如甲方同意签署本协议,则应在开户过程中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后,接受本协议。代表甲方完全接受其法律约束力,效力视同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知识产权的保护
本网站及本网站所使用的任何相关软件、程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图片、档案、资料、网站构架、网站版面的安排、网页设计、经由本网站或广告商向用户呈现的广告或资讯,均由本网站或其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其它专属权利等,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未经本网站或权利人明示授权,甲方保证不修改、出租、出借、出售、散布本网站及本网站所使用的上述任何资料和资源,或根据上述资料和资源制作成任何种类物品。本网站授予甲方个人、不可转移及非专属的使用权,使甲方可以通过单机计算机使用本网站的目标代码(以下简称“软件”),但甲方不得且不得允许任何第三人,复制、修改、创作衍生作品、进行还原工程、反向组译,或以其它方式破译或试图破译源代码,或出售、转让“软件”或对“软件”进行再授权,或以其它方式移转“软件”之任何权利。甲方同意不以任何方式修改“软件”,或使用修改后的“软件”。 甲方不得经由非本网站所提供的界面使用本网站。展恒基金不就由上述资料产生或在传送或递交全部或部分上述资料过程中产生的延误、不准确、错误和遗漏或从中产生或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或任何第三方负责。
3、资金划付提示:
(1)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电子交易系统,通过乙方的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甲方必须提供真实姓名、有效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并接受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合作支付机构验证身份。
(2)甲方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并设置指定扣款银行账户信息,该银行账户默认为甲方办理电子交易的银行卡。
(3)甲方成功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并设置扣款银行账户后,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申购基金时,需在提交交易申请后,依据电子交易系统导引及相关业务指南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4)甲方同意并授权支付机构根据甲方在乙方电子交易系统中发起的交易指令从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认购、申购资金。甲方通过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支付结算,实际完成结算的支付机构以乙方的认定为准。乙方按照甲方的交易指令向支付机构发出扣款指令,并将相关交易金额投资到甲方指定的基金。支付机构根据乙方提供的认购、申购指令及数据,直接从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扣缴认购、申购资金,并直接结算至乙方指定结算账户内。
(5)支付机构仅根据乙方的指令进行扣款。授权扣款账户因余额不足、挂失、冻结、注销或因银行原因等造成无法扣款,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对扣缴的款项持疑义时,应及时向乙方提出查询处理。
(6)银行账户验证提示:乙方有权对甲方银行账户归属权验证。甲方应当按乙方导引完成银行账户验证确认。对于验证不通过的,乙方有权不受理甲方的交易申请或判定甲方的交易失败。
4、业务确认提示:甲方提交的开户申请分为交易账户开户和基金账户开户。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于T+1日分别经乙方和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方可确认成功与否。甲方的交易申请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方可确认成功与否。交易申请是否成功取决于基金账户开户是否成功。当基金账户开户失败时,交易申请也将失败。
5、设备提示:甲方应具备电子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6、密码提示:甲方用于电子交易的密码分为登录密码和交易密码。在进行电子交易时必须录入交易密码。甲方用于资金支付的银行卡支付密码与用于乙方电子交易系统的登录密码和交易密码无任何关系,需分别设置。
7、委托提示:甲方电子交易提交的委托,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认购、申购和赎回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请。认购、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8、委托受理时间提示: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申请时间以基金合同约定或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申请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9、乙方可能为确认电子交易申请的真实性与甲方电话联系。甲方人应预留真实有效的电话号码,如无法通过电话确认电子交易申请的真实性,乙方有权不受理该笔交易或判定该笔交易失败。
10、乙方可能对双方电话通话内容进行录音,录音内容将作为日后核查的依据,并且甲方特此同意乙方对电话语音的录制,认可该电话记录是双方交易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电话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第七条 免责条款及故障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法律、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导致甲方损失的。
4、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银行原因、第三方服务瑕疵或政府行为等情况致使无法及时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下达申请委托时导致甲方损失的。
5、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或及时收到甲方申请信息,或者乙方收到的甲方申请信息不完整而导致甲方损失的。
6、因甲方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甲方损失的。
7、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或银行卡支付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8、因黑客攻击、电子病毒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交易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9、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仅向金融机构及投资者提供技术平台以便双方达成基金交易。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并非基金交易的参与方,不对任意一方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之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对此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10、乙方不对基金交易双方达成的或涉及的任何法定义务和/或契约责任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交易产生纠纷的,由金融机构与投资者自行协商处理,并以各自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乙方没有义务参与与基金交易有关的任何索赔、纠纷处理等活动。在不影响乙方业务的情况下,乙方可以适当协助。
11、如因甲方绑定的银行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如因支付机构的原因导致的资金支付失败,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机构接收支付指令失败、支付机构扣款失败、支付机构未及时反馈支付结果或者反馈支付结果错误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如因甲方在开户身份验证阶段所设立的银行账户支付限额、支付机构单方设置的支付限额等原因导致资金支付失败,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故障条款:
本协议所涉及服务有赖于展恒基金及支付机构等服务系统的准确性运行及操作。若出现展恒基金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引发了展示错误、甲方或展恒基金不当获利等情形的,甲方同意展恒基金可以自行或通过第三方采取更正差错、扣划款项、暂停服务等适当纠正措施。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1、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文本将公告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若对修改内容有异议,应停止使用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服务。若甲方继续使用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服务,则视为修改内容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及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则视同甲方已经对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及修改文本表示认可。
2、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金合同和其他相关文件等发生变更,本协议将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前不适应的内容和条款自行失效,并按照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
3、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在办理私募投资基金交易时,点击“我已认真阅读并充分了解《展恒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协议》”按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4、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3)甲方解散、清算、终止、破产等情形(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4)甲方撤销本协议项下设立的交易账户。
(5)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6)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本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2、因使用本网站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提示:
建议甲方充分了解电子交易的风险及本协议全部条款的含义,谨慎考虑以决定是否选择电子交易申请及签订本协议,一经甲方选择确认,即视为完全了解并接受本协议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