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协议

本协议是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展恒基金”)与投资者(以下简称“您”或“投资者”)就您于本公司进行网上交易等有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投资者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投资者与本公司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及本公司网站所包含的其他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项规则的条款和条件有关的各项规定。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公司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特别提示

1、本公司有权采取各种必要手段对投资者进行身份验证,并据此决定提供服务的范围及为投资者开放服务种类、范围及进行业务操作的权限。为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本公司有权根据投资者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

2、身份认证要素是本公司识别投资者的依据,投资者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交于任何第三方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要素所发出的一切指令均视为投资者本人所为,投资者应对此产生的后果负责。对非本公司原因造成的账户、密码等信息被冒用、盗用或非法使用,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费用等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一章 服务使用协议的确认和接纳

第一条 展恒基金网络服务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由投资者(您)与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展恒基金)就展恒基金提供的网络服务所订立的相关权利义务规范,本协议对您及展恒基金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展恒基金(网址:http://www.myfund.com)完全按照其发布的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向用户提供服务。本协议所称的投资者(您)是指完全同意所有协议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

第三条 请认真阅读本协议,同意本协议即视为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二章 服务使用协议的变更和修改

第四条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如协议之任何一部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部分条款应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条 展恒基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在展恒基金网上公示,而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您可随时通过展恒基金网浏览最新服务使用协议条款。

第六条 如果不同意展恒基金网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您可以主动向客服要求取消已经获得的网络服务;如果您继续使用网络服务,则视为您接受展恒基金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第三章 服务说明

第七条 展恒基金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展恒基金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第八条 您接受本协议,须同意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最新的身份信息,并不断更新注册资料。若您提供任何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整的身份信息,并为展恒基金所确知;或者展恒基金有合理理由怀疑前述信息为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整,展恒基金有权暂停或终止您的帐号权限,并拒绝现在或将来向您提供本服务的全部或一部分。同时,因此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支出、损失、费用、处罚将由您来承担。 若由于您未及时更新您信息,而导致本服务无法提供或本服务的有关流程及操作发生任何错误,您不得以此为由取消交易、拒绝支付交易款项和服务手续费或采取其它不当行为,并将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和后果。

第九条 您理解:展恒基金网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除此之外与相关网络服务有关的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或移动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为使用移动网而支付的手机费)均由您自行负担。

第四章 您应遵守以下法律及法规

第十条 您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您也应了解国际互联网的无国界性,还应特别注意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所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第五章 使用规则

第十二条 您要注意保管好帐号及密码,不应将您的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如您发现帐号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联系展恒基金网客服中心。因黑客行为或您保管疏忽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展恒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您在使用展恒基金网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二) 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三) 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展恒基金的网络服务侵犯展恒基金的商业利益;

(四) 不得利用展恒基金的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展恒基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 展恒基金有权对您使用其网络服务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您存储在展恒基金网的内容进行审核),如您在使用网络服务时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展恒基金或其授权主体有权要求您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减轻因您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条 展恒基金网针对某些特定网络服务的使用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公告、电子邮件等)作出的任何声明、通知、警示等内容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您如使用该等网络服务,视为您同意该等声明、通知、警示的内容。

第十六条 您认为自己在展恒基金网的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根据展恒基金网相关规定进行投诉、申诉。

第六章 系统中断或故障

第十七条 本公司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您无法使用或无法正常使用各项服务时,本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公司在本网站公告之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二)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进行数据传输的。

(三)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本公司系统障碍不能正常执行业务的。

(四)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第十八条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展恒基金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您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而无需对您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一) 在任何情况下,展恒基金合理地认为您的行为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 您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

(三) 您违反本协议中的部分条款。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十十九条 展恒基金提供的网络服务中包含的任何文本、图片、图形等资料均受版权、商标和/或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上述资料均不得在任何媒体直接或间接发布、播放、出于播放或发布目的而改写或再发行,或者被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目的。所有这些资料或资料的任何部分仅可作为私人和非商业用途而保存在某台计算机内。展恒基金不就由上述资料产生或在传送或递交全部或部分上述资料过程中产生的延误、不准确、错误和遗漏或从中产生或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以任何形式,向您或任何第三方负责。

第八章 隐私权保护

第二十条 保护用户隐私是展恒基金的一项基本政策,展恒基金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您的注册资料及您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展恒基金网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事先获得您的明确授权。

(二)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有关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要求查询时。

(三) 为维护用户利益及业务开展的需要。

(四) 为维护展恒基金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展恒基金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您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展恒基金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展恒基金有权将您的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在不透露您的隐私资料前提下,展恒基金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

第九章 免责声明

第二十三条 您明确同意您在使用展恒基金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您自己承担;因您使用展恒基金网络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您自己承担,展恒基金对您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 您对展恒基金提供的网络服务承担使用风险。展恒基金不保证服务一定会满足您的使用要求,也不保证服务不会中断,展恒基金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不作担保。

第二十五条 展恒基金不保证为向您提供便利而设置的外部链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于该等外部链接指向的不由展恒基金实际控制的任何网页上的内容,展恒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展恒基金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网络服务中断或其它缺陷,展恒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由此给您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十章 违约赔偿

第二十七条 如因展恒基金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您造成损失,展恒基金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您同意保障和维护展恒基金及其他用户的利益,如因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展恒基金或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您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通知送达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项下展恒基金对您的所有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第三十条 您对于展恒基金的通知应当通过展恒基金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及其修订本的有效性、履行和与本协议及其修订本效力有关的所有事宜,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任何争议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二条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您与展恒基金的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您在此完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展恒基金所在地即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如果您就展恒基金所涉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资金流转及收益查询等)有任何疑问的,您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或拨打客服热线(400-8188-000)咨询。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