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或“展恒基金”) 第一条 设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乙方代销基金产品的公开法律文件,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下文简称为“基金定投”)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业务范围 本协议下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展恒基金的基金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投资基金的名称等,由展恒基金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协议下的开放式基金定投业务,包括基金定投合约的设定、修改、终止等业务。 第三条 业务规则 一、适用投资者 基金定投业务适用于已开通展恒基金的基金电子交易,并与展恒基金签订了《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的代扣款支付协议的个人投资者。 二、扣款日期 基金定投业务可设定每月的1日至28日为扣款日期。投资者须选择扣款日期。 若投资者约定的扣款日期为非基金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扣款。扣款日基金必须处于可定期定额申购状态,否则无法发起扣款,本期定投失败。 三、扣款金额和执行规则   投资者设定基金定投合约,每笔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元(含申购手续费)。 若投资者设定了多个基金定投合约,但扣款当日其指定账户卡内资金余额不足,则展恒基金将按基金定投合约设定的时间先后顺序执行扣款。 四、扣款失败授权顺延规则 投资者须保证约定扣款日的前一日扣款账户内有足额申购款。如约定扣款日指定资金账户内余额不足,则: 1、投资者在设定基金定投合约时,选择“扣款失败顺延”标志为“顺延”的,如因约定扣款日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银行卡故障或系统等原因导致扣款失败,则授权展恒基金在未来两个工作日内每日补扣一次,累计三次扣款不成功,将不再发起扣款,本期定投失败。 2、投资者在设定基金定投合约时,选择“扣款失败顺延”标志为“不顺延”的,如因约定扣款日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银行卡故障或系统等原因导致扣款失败,则本期定投失败。 五、基金定投合约的设定、修改、终止 投资者设定基金定投合约后,可以对定期定额申购协议中的扣款日和申购金额进行修改,也可以申请终止定期定额申购协议。设定、修改、终止申请将于下一个自然日生效。 1、基金定投合约D日设定后,D+1日开始生效;如果定投合约设定的申请日与定期定额申购扣款日为同一日,首次扣款将发生在下个月的对日; 2、基金定投合约D日修改后,D+1日生效;如果当日有未执行的定投交易,将继续执行; 3、基金定投合约终止后,D+1日生效,如果当日有未执行的定投交易,将继续执行。 注1:D日为自然日。 注2:基金定投业务不支持撤单。 六、基金定投申请的确认 1、展恒基金仅负责在甲方约定的扣款日进行扣款和上报定投委托申请数据,对于最终申购成功与否及确认基金份额,均以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数据为准。 2、每期成功扣款日为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实际提交日(T日),该日基金净值为成交价格,投资者可自申请实际提交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起(T+2日,QDII基金为T+3日)可通过展恒基金的基金电子交易平台查询成交记录。 3、投资者可同时建立多只基金的定投合约或对同一基金设定多个定投合约,各笔定投合约之间相互独立。 七、适用费率 基金定投业务的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以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实际扣款日对应展恒基金的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基金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为准。若费率有变动,以基金管理公司或展恒基金最新公告为准。 八、解除代扣协议 投资者可以解除与展恒基金签订的《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但因解除授权代扣款协议将导致基金定投业务扣款失败所致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必须重新签订代扣款协议后才能正常办理基金定投业务。 九、指定账户银行卡换卡 如果投资者指定的扣款账户银行卡发生挂失、损坏更换、销卡等异常情况,定期定额申购的实际扣款日将有可能扣款失败。投资者须尽快解除《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代扣款协议,并进行扣款银行卡的变更。在完成扣款银行卡变更后,投资者须使用新的扣款银行卡重新签订代扣款协议,展恒基金将自动关联并执行投资者原设定的基金定投合约。投资者未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风险提示条款 一、基金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1、乙方仅作为基金公司的代销机构,对基金的业绩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受理的各类基金交易委托,委托确认结果以该基金登记注册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3、基金投资须谨慎。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二、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甲方如同意本协议即视为充分知晓基金投资的风险,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第六条 免责条款 1、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它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发生,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因甲方指定办理基金代销业务的资金账户不正常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应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因违反乙方定期定额业务交易规则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甲方认同本协议的签订方式及其法律效力,甲方如同意本协议即为对该协议的签订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2、本协议从合约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甲方可在乙方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所有基金定投合约的终止手续,本协议随基金定投合约终止失效。 3、若发生基金终止、基金公司变更此项业务或其他导致基金定投业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基金定投业务自动终止。 第八条 其他 乙方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